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店舖招牌的安裝和拆除

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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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2月08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半年前,市政府要求我拆除上一個老闆安裝的招牌。最近我因為沒有馬上拆除收到了一張4500歐元的罰單。請問處罰的根據是甚麼?安裝新招牌有甚麼程序?

答:城市的魅力在於色彩和建築風格的統一,而商店的廣告、招牌和燈光構成了一個城市的整體形象。

城市集中了各行各業以及居住、娛樂、旅遊等多種功能,要使它們有機結合起來,必須通過一系列規則,在保證商業利益的同時,美化市容並加強城市個性。

在法國,在以下地點安裝招牌應事先獲得市政府或省政府的准許:

—房屋上或者特別敏感的地點
—在敏感的人口密集區
—在限制廣告地帶(ZPR)
—激光束廣告
—公共場所及其周邊
—文化歷史古蹟附近

根據環保法典第8卷第5章規定,在大樓上懸掛的各種業務的標識,圖案和圖形應該遵守有關商店招牌的規定。原有的招牌應在其業主停止經營活動後的3個月內拆除(1982年2月24日第82-211號法令)

申請安裝招牌的文件應包括:

1, 填寫好的申請表格
2, 註明店舖位置的當地地圖
3, 獲得店舖房東或業主大會的同意
4, 店舖門面的彩照
5, 註明招牌位置的彩照,用以評估招牌對環境的影響
6, 顯示招牌相當於房屋位置,以及招牌文字、圖案的側視圖
7, 凸出於公共場所上方的招牌需申請道路懸掛高度和凸出物許可(permission de voirie)

辦理手續,除了市政規劃部門之外,還需要聯繫商務、道路、裝備及建築和遺產保護部門(SDAP)等。

未獲得許可就懸掛招牌是違法行為,可在大事法院受到刑事追究。處罰除了罰款之外,還包括支付違法招牌的拆除費用。

這方面比較著名的一個案例是Montgeron市UMP黨派分部懸掛的招牌。由於該組織已經結束活動,市政規劃局曾要求UMP在3個月內撤下招牌。然而該組織並未立即行動,最後由市政府將其拆除。由於撤下時間延誤了86天,UMP被罰款8016,06€。在此之前不少大商場的招牌包括Carrefour、Kiabi、Saint-Maclou、Quick以及Auchan的兩個已經安裝30年的巨幅廣告(10米和22米)分別在Lattes市和Herault市被拆除,原因是違反環保法典,造成光污染。

環保法典對招牌的主要規定包括:

1, 招牌應採用持久的材料製造。業主應負責使招牌處於清潔和良好保養或工作狀態(第R581-55條)
2, 安裝在牆上的招牌不得超過牆體本身的尺寸限制,也不得突出牆體0.25米以上
3, 招牌可安裝在不超過1米的窗口披簷或雨罩上,也可安裝在低於陽台或窗口上,但要低於欄杆或扶手高度,兩旁不得超出0.25米(第R581-56條)
4, 垂直於牆體的招牌不得超過該牆的高度
5, 招牌的突出部份不得超過道路寬度的1/10或者2米。招牌不能安裝在窗口或陽台前(第R581-57條)

如果在大樓一半以上用於某項業務,其招牌的字母或符號應該分開,只有遮擋支架的部份才能有底板。底板的高度不得超過0.5米。如果大樓的高度不超過5米,字母或符號的高度不得超過3米或者樓房高度的1/3。如果大樓高度超過15米,招牌字母或者符號不得超過樓房的1/5,高度不得超過6米(第R581-58條)

立在地上的招牌,超過1平方米,招牌必須在大樓最近的窗口10米以內(第R581-59條)

這些招牌距離大樓邊線的距離應超過其高度的1/2。

下期為您介紹證券收入申報的相關事宜。@

文/匡正義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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