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江蘇南通官員涉嫌集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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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8月14日訊】事情發生在中國法治示範城市江蘇南通市的一起非法暴力拆遷案。涉嫌犯罪官員之多,不以法律為準繩,以集團的利益做為偵查、起訴、判決的依據。權力代替了法律,肆意踐踏法律。而百姓控告難、立案難、講話難……請看如下事實:

2011年1月3日凌晨2點江蘇南通紅楓麗萊公司遭南通市約80名黑社會襲擊。8人被打(其中一名武警戰士和一名工人重傷住院)砸毀公司房屋、文件、賬目、證照、磁盤、機械設備及財物等,丟失的現金及財物各種損失約62,188,800.00元。案卷中當時記載立案為行政案。南通市政府港閘區再拿不出有關公告、拆遷許可證等文件。2011年1月6日轉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刑事案,5月12日公安機關才告知受害人,2012年2月港閘公安分局以委託評估,損失4,260.00元,3人以上作案起訴到檢察院。港閘區檢察院以損失4,260.00元,3人以上犯罪起訴到法院,這遠遠背離了事實。理由如下:

1、2010年6月2日60多不明身份人強拆了江蘇南通紅楓麗萊公司南鄰南通明亮食品廠(我公司有視頻)。把紅楓麗萊木業有限公司自建廠房736.67平方米拆毀。砸壞機械設備,報110後出警沒立案。2010年12月30日砸毀董事長辦公室的門窗,報110後出警沒立案。2011年1月3日遭南通市約80名黑社會襲擊。報110後港閘區唐閘派出所30分鐘到警沒到現場。為什麼5月12日在上級信訪追查下才拿到1月6日刑事案立案通知書(因此也沒有調到出警時,事發現場的照片)?

2、打砸搶式黑社會性質的團夥犯罪,為什麼確定性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刑事案?

3.案發後2011年1月3日至1月6日,為什麼公安機關當行政案處理,不保護案發現場。使案發現場證據遭破壞?

4、打傷人員鑑定結果輕微傷與醫院結論不同;要求住院2人重新做司法鑑定。為什麼不行?

5、被罪犯摧毀證據和財物無法評估,只評估4,260元損失。但案卷中已經有的評估報告,為什麼公安機關沒有調查列為損失?例如:搗毀了控告人租賃南通八建集團公司的兩層小樓69.42平方米;搗毀了被告人修建八建集團的133.34平方米房屋;、搗毀了控告人在南通八建集團公司廠區內自建的房屋120.57平方米。各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房屋損失至少是544,062.73元。其中,各犯罪嫌疑人單獨給控告人造成的房產損失就達278,998.78元。(評估報告沒有評估的損失及人員傷害損失都沒算)。監控設備8,600.00元……。

6、公安機關應按法規把作案工具收繳,或扣押,可當時徐麗艷和工人用生命截下的兩台挖掘機和兩台汽車拖車,為什麼被警員當場放了一台挖掘機和一台汽車拖車,25天另兩台也放了?

7、80多名犯罪團伙,為什麼案卷中只有13人筆錄?監控錄像記錄下的就有60人。卷中記載一名犯罪嫌疑人打砸中再房上掉下來腿斷了。用了3萬多費用,為什麼也沒有本人的筆錄?

8、人身傷害等費用港閘區唐閘派出所及拆遷公司已墊付91,000.00元。為什麼沒列為損失?

9、對控告人提供的監控視頻看到犯罪嫌疑人有60多人,可卷中只有13人的筆錄。為什麼只有3名組織人是打砸搶的犯罪嫌疑人,參與者(打砸搶的)就不是了嗎?

10、公安局訴到檢察院,檢察院訴到法院及2012年4月6日弟一次刑事開庭為什麼沒有通知受害人?2012年7月24日弟二次開庭刑事附帶民事(法院決定先開刑事)13名原告為什麼都不給說話的權力?為什麼就連旁聽的權都受到只選4名代表參加的限制?嚴密封鎖信息,50名旁聽拒之門外。人民法院難道變成了獨裁法院嗎?

11、為什麼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瀆職犯罪,無人問罪?受害人向上級領導及媒體反映真實的訴求卻被公、檢、法及國保的一把手約談。中心是為了不要被境外敵對機構利用了,不要郵信、不要上網、不要上訪、不要接觸媒體記者……為什麼限制人身自由?

12、港閘法院為叫罪犯減刑,為什麼一個案分成十六個案來審(還有沒立案的不算),這樣做合法嗎?

13、為什麼政府拆遷中型有限公司,不出示任何文件。不辦理合法手續,不進行財產保全及評估,就可強制非法拆除並摧毀,使其銷毀證據無法評估?

14、為什麼軍人因非法暴力拆遷被打傷受株連,而又被非正常轉業。打傷軍人兩年了也無說法?

15、港閘區法院為什麼不追究違法拆遷中,方案和計劃的制定單位、非法的轉包單位、程序違法責任單位的責任,還阻止原告追究?

16、2012年8月9日港閘區法院高鴻院長約談當事人,法警沒出示手續非法扣留手機,調取查看個人保密及隱私資料並審問當事人。為什麼執法人員做出涉嫌侵權違法的行為?

17、南通紅楓麗萊木有限公司被非法砸破產前3天。此地塊被深圳華強19.2億一舉囊括。照當日的競拍價低約60億。可紅楓麗萊木業有限公司被砸毀近兩年老闆及員工只要求政府給一條生路,為什麼都辦不到?
……。

總之,以上問題事實控告人增多次用書信、電話、當面向南通市市長丁大衛(現任市委書記當時是督辦該地塊招商、拆遷、賣地的工程項目);港閘區區長沈紅星;南通市公安局長秦建平;港閘區公安分局局長顧峰;唐閘派出所長侯樹森;南通市檢察院檢察長趙志凱;南通市港閘區檢察院檢察長毛□;港閘區檢察院檢察官湯紅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陳榮慶;港閘區法院院長高鴻;辦案法官王馮;南通市政法委書記曹斌;港閘區政法委書記蔣財茂;匯報了案情。以上官員拒不調查、不督辦。直接影響到檢察院起訴,法院的判決,造成「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所以以上條款構成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官員涉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瀆職的刑事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明文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以上司法官員儘快查清自己的責任,更正違法行為,避免冤、假、錯案。希各級領導、媒體給予關注。

此致敬禮

南通紅楓麗萊木有有限公司
法人:張俊國
負責人:徐麗艷
員工:嚴冬、陳茂文、陳功、郭培啟、劉勤洲、王宇、張靜波、郭麗萍、郭署英、張洪波、徐興智、唐中榮、吳大權、唐秀琴、王玉芹、等
電話:159966950180513-85558666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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