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倫律師移民法律問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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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04日訊】(紐約訊)暫緩遞解的人調整身份

●問:我屬於暫緩遞解的,現在我的配偶(美國公民)為我提交了I-130申請,我是否可以不離開美國調整身份?

李律師:你的配偶為你提交的I-130表,隻是証明你和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之間的關系,如果要調整身份,需要提交I-485表。根據你的介紹,你應該是童年入境暫緩遞解(DACA)項目的受益人。如果你是合法進入美國的,你可以根據美國公民配偶的申請調整身份為永久居民。如果不是這種情況,DACA項目不會給受益人特殊的照顧或身份。但是,達卡項目允許你申請回美紙,然后離境,再合法入境。盡管對此問題並沒有更詳細的規定,從直覺上判斷,如果你和美國公民結婚,申請回美紙以后離境再合法入境,應該可以調整身份。

H-1B簽証的6年限期問題

●問:我的H-1B簽証在2006年獲批,我2007年開始來美國工作。在2011年我回了一趟印度,再回美國時我的簽証被拒,原因是文件不齊。從2011年到現在我一直為同一個雇主工作,不過是在海外。我的問題是,我現在換了一個工作,老板也換了,我需要重新申請H-1B簽証,因為我之前的H-1B簽証在美已經使用了3年2個月,我是否可以使用我上一次H-1B簽証用剩的時間?

李律師:是的,你的第一個H-1B簽証有6年的可用期限,你應該可以使用上一次H-1B簽証用剩的時間。你在海外為同一個老板工作的時間不會計入6年期限。根據移民局的規定,如果配額沒有用完,你可以申請新的H-1B簽証。你也可以使用2006年的前一個H-1B簽証中剩下的時間。

能否要回簽証申請費

●問:我雇佣了一個律師,為我申請簽証,以來美國工作。我支付了律師費,而我工作的單位為我支付簽証申請費(2,400美元)。律師將公司給的支票兌了現金,然后用自己的支票支付了簽証申請費。2013年4月,律師為我提交了簽証申請,但申請和2,400美元的申請費被退回,因為簽証配額已經用完。律師將簽証申請費留著,以備下一年申請簽証時使用。但現在我要工作的公司破產了,我是否可以要回那筆簽証申請費,我知道,這是我的雇主支付的。

李律師:因為是公司支付給律師的,所以那2,400美元是破產的公司所有,而不是你的。看起來,你和律師、雇佣公司之間並沒有達成任何的協議,讓你可以擁有公司的這筆錢。

為非法移民配偶申請移民

●問:我和我的丈夫結婚已經20年了,他是非法移民,我們分開報稅。我2010年成為永久居民,我是否可以為他申請移民?

李律師:根據2013年10月的移民排期表,F-2A綠卡申請配偶與未婚子女類別等待時間只有一個月左右,所以你為他申請移民隻要此類別不繼續被積壓,不用等太久。不過他是非法移民,不能調整身份為永久居民。你可以有三個選擇:一是你為他提交申請,按正常走領事流程,在被拒后再提交豁免申請,免除在美非法居留的懲罰(假定他沒有其他任何不良記錄)。二是你可以等到你成為公民以后再為他申請,這取決於他是合法還是非法入境的,你可以為他提交I-601A申請豁免,讓他可以在美國等候豁免的判決,然后再決定是否去海外辦理移民簽証。三是你們可以等綜合移民改革的結果,目前正在眾議院討論,估計年底會見分曉。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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