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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庭判例與行政裁決(11/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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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1月20日訊】(紐約訊)●律師服務是否有效無關道德 最高法院強調「二分」標準
  
緹特洛和比尼‧羅格因為謀殺比尼的丈夫被捕,在檢方解釋州政府掌握的證據可以控告兩人一級謀殺以後,當事人的律師同意達成認罪協議,承認過失殺人罪,同時承諾出庭作證、幫助政府指控比尼‧羅格。在對比尼進行審判前的三天,緹特洛換了律師弗裡德里克‧托卡(Frederick Toca),托卡提出要讓緹特洛出庭作證的話,要定更輕的罪才行。檢控官拒絕了這一提議,緹特洛因此收回了此前的認罪協議,也不出庭作證指控比尼‧羅格。因為沒有緹特洛的證詞,比尼‧羅格被無罪釋放,而緹特洛被控二級謀殺。
  
緹特洛因此對托卡提起訴訟,認為後者在建議撤回原來的認罪協議前,沒有花足夠的時間來考慮州政府所持有的證據。密歇根州上訴庭否決了這一指 控,認為托卡做出的決定是符合保護客戶清白的立場的。聯邦地區法庭根據1996年反恐與有效死刑法(The Antiterrorism and Effective Death Penalty Act,AEDPA)對人身保護令進行了評估,認為密歇根州上訴庭的裁決從法律和事實上都是合理的。第六巡迴法庭駁回了地區法庭的裁決,認為根據事實記錄,托卡做出撤銷認罪協議的做法,並不是基於緹特洛的最大利益。同進,托卡也沒有向緹特洛解釋清楚撤銷認罪協議可能帶來的後果。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第六巡迴庭在裁決中沒有注意到AEDPA的「二分標準」(Doubly deferential standard)。最高法院認為,本上訴應當一分為二:一是律師是否提供了「有效的援助」,二是律師的道德和職業素養。而第六巡迴法庭應當側重的是前者,最高法院認為,根據事實證據,前一位律師已經向當事人介紹清楚了州政府掌握的證據,並表示州政府掌握的證據可以支持一級謀殺指控。所以,緹特洛是知道撤回認罪協議的後果的。從這個角度看,托卡並不是提供了無效的法律服務,所以第六巡迴法庭的裁決不合理,最高法院予以駁回。
  
關於最高法院在「二分標準」中提出的第二個方面,就是律師的道德和職業素養問題,最高法院認為律師托卡的所為算不上「模範」,但是律師違反職業道德並不能用於證明律師「沒有提供有效的服務」,也與第六巡迴法庭要裁決的主題無關。
  
案件名:波特‧瓦登訴緹特洛(Burt, Warden v. Titlow)
案件編號:No.12-414,聯邦最高法院2013年11月5日裁決

●接收合約終止費即合同履行完畢 JFK控股公司無權追索修繕費用
  
原告JFK控股公司在皇后區有一處建築,以前名為卡爾頓別墅酒店(Calton House Hotel)。2002年,紐約市政府與JFK控股公司商量把這一建築改為無家可歸者收容所。原告稱,出於「政治原因」,紐約市不想直接租這個建築,而是 以救世軍(Salvation Army)的名義來租,救世軍是紐約無家可歸者收容所的運營方。所以在2002年底,JFK控股公司、救世軍和紐約市政府達成了租約,救世軍是租用方,而 政府則支付租金。協議要求政府支付足夠的錢,至少要夠救世軍支付房租。協議中規定,如果終止合約的話,需要向JFK控股公司支付合約終止費用,費用由紐約 市政府出。
  
2005年,紐約市政府終止了協議,因此救世軍也終止了租賃協議,但是原告指控救世軍沒有把建築按原狀歸還,建築已經嚴重失修,需要2億元的 費用才能恢復。紐約法庭上訴部認為,JFK控股公司指被告「沒有將建築適當用於商業用途」,這一指控是合理的。紐約上訴法院駁回了這一意見,認為合同中關 於這一條款的規定過於模糊。而且,JFK控股公司接受了1,000萬的合約終止費用,表示JFK控股公司已經接受了建築的狀況。上訴庭認為JFK控股公司 接收了錢,表示租約已經完成。
  
案件名:JFK控股公司訴紐約市(JFK Holding Company LLC, et al., v. City of New York, et al., The Salvation Army)
案件編號:No. 196,紐約州上訴法院2013年11月14日裁決

●查馬克沒有侵犯星巴克商標
  
紐約南區法庭裁定,星巴克未能證明被告使用「查巴克先生」(Mister Charbucks)和「查巴克混合」(Charbucks Blend)的商標,沖淡了星巴克的商標價值。第二巡迴法 庭認為,地區法庭在裁決中沒有出現任何事實上的錯誤。而且,地區法庭根據《1995年聯邦商標沖淡法》(The 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和《2006年商標沖淡修正法案》(The Trademark Dilution Revision Act of 2006)對是否沖淡商標的6個方面進行了評估,第二巡迴法庭認為這個評估也沒有問題。因此,第二巡迴法庭同意地區法庭的裁決,認為沃爾夫咖啡公司使用的商標沒有沖淡星巴克的商標。
  
根據《1995年聯邦商標沖淡法》和《2006年商標沖淡修正法案》,判斷一個商標是否沖淡另外一個商標的標準包括:1)著名商標與當事人的商標、商號之間的相似程度;2)著名商標先天或後獲得的獨特性多少;3)商標的擁有者在多大程度上擁有商標的獨佔使用權;4)著名商標的認知程度;5)當事人使用商標或商號是否為了和著名商標聯繫起來;6)當事人商標、商號與著名商標、商號之間的實際關聯程度。
  
案件名:星巴克公司訴沃爾夫區咖啡公司(Starbucks Corp. v. Wolfe’s Borough Coffee, Inc.)
案件編號:12-364-cv,聯邦第二巡迴法庭2013年11月15日裁決

●警員開槍致死或致傷 需接受強制酒精測試
  
紐約市警察局(NYPD)第52號臨時命令(IO-52)起因於2006年11月26日,在一次臥底行動中,NYPD警員開槍打死了西恩‧貝 爾以及另外兩人。在受到公眾的指責之後,NYPD內務部啟動了臥底流程評估委員會,該委員會最後提出19項建議,其中的一條是,當NYPD警員涉及開槍致 死或人身傷害時,警員必須接受呼氣檢查酒精測驗。這一建議在2007年9月30日開始執行,即為臨時命令IO-52。
  
法庭在意見中提到,在NYPD的巡邏指南中,本身就要求警察要隨時可以執行任務,除非病倒的情況下。根據這一要求,NYPD要求警員「在不適合執勤(如喝了酒)時不要佩槍」。
  
原告(上訴人)派克‧林奇是紐約市巡警仁親會(Patrolmen’s Benevolent Association)主席,巡警仁親會代表紐約市3.5萬警察對紐約市提起訴訟,認為IO-52臨時命令違反了憲法第四修正案。紐約南區法庭做出了有 利於紐約市(被告)的簡單裁決後,原告向聯邦第二巡迴法庭提起上訴。
  
第二巡迴法庭維持地區法庭的裁決,認為:1)IO-52臨時命令的目的是對 NYPD進行人員管理,以及維持公眾對NYPD的信心;2)按第四修正案進行合理性審查時,酒精測驗符合「特殊需求」的要求,因為它不同於正常的執法問 題;3)因為以上提到的、合理的「特殊需求」,在開槍導致死亡或人身傷害時,要求警員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從法律上講是合理的。
  
案件名:林奇訴紐約市(Lynch v. City of New York)
案件編號:12-3089-cv,聯邦第二巡迴法庭2013年11月15日裁決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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