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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病假法實施半年 民眾仍有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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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0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任倩雪紐約報導)10月29日,市議會小企業委員會(Committee on Small Business)召開帶薪休假法聽證會。聽證會由考內基(Robert Cornegy)主持。聽證會考察了紐約市小企業在實施帶薪休假法的實施情況。曼哈頓區長布魯爾(Gale Brewer)、消費者事務局曼寧(Julie Menin)在會議上作證。

帶薪休假法2013年在市議會通過。法案今年被修改後於4月1日生效,紐約市的小企業因不遵守規定接收到罰款之前,有6個月的寬限期。 10月1日是寬限期6個月的截止時間。

曼哈頓布魯爾表示,紐約市很多小企業的擁有者是移民,首先要解決的是語言問題。目前一些小企業對「帶薪休假法」還有一些困惑,主要是該法律如何適用於不同的企業。布魯爾說,曼哈頓的一些小酒吧(酒窖),熟食店(Deli)沒有商會管理,而且也缺少證件,很難適用於全國的通用標準。

布魯爾說,很多企業由於沒有員工工作時間的完整記錄,員工就不知道他們工作了多長時間,因此也就無法計算可以擁有多少帶薪病假。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舊金山市政府參照全國的標準,當無法獲取完整的工作記錄時,給員工平均一年3天帶薪休假的標準。

10月29日,市議會小企業委員會(Committee on Small Business)召開帶薪休假法聽證會,聽證會由考內基(Robert Cornegy)主持。(任倩雪/大紀元)

市議員顧雅明問,在曼哈頓的一些酒吧(Bodega)和夫妻店( Mom and Pop store),僱主在僱傭員工時,給其3個月的試用期。那麼三個月過了以後,員工是否可以回來,向僱主要求領取帶薪病假工資呢?布魯爾回答說,除非員工在這個公司工作足夠長的時間,超過6個月,否則不可以領取帶薪病假工資。

根據消費者事務局製定的相關規定,如果僱員在缺席工作的時候,沒有提前通知僱主,也無法獲得帶薪休假。

瓦隆(Peter Vallone)詢問,15人以下的公司,是否可以延長6個月的寬限期,用足夠長的時間來過渡。布魯爾不建議這樣做,她說,要給少於15人的企業足夠教育,讓他們嚴格執行帶薪休假法律。

曼寧說,在過去幾週,消費者事務局的工作人員與中國城勿街(Mott Street)和茂比利街(Mulberry Street)的200名小商業主舉辦宣傳活動,消費者事務局還計劃將活動擴展到市內五區的其他地方,通過電視,廣播,報紙廣告以及網絡廣告等進行宣傳。接下來幾週,消費局會在皇后區圖書館系統發放關於帶薪休假方面的宣傳資料,並為圖書館員工提供培訓,解答民眾的疑問。

責任編輯:Aric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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