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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空品監測紀錄保存延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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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5日電)環保署今天表示,修正特殊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品監測設施設置標準,要求開發前應提報計畫,並將紀錄保存責任從3年延為5年。

為了使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管制內容更完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內容包括要求開發單位在開發特殊性工業區前,應提出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始得開發。

環保署空氣保護處說明,另增訂主管機關審查設置計畫程序及時程限制;修正101年9月22日前已開發特殊性工業區實施期程,給予合理時間因應新標準大幅增加的空氣品質監測站數量、監測項目及監測頻率。

此外,空保處說,也強化監測紀錄保管責任,將紀錄保存期限從3年延長至5年,以利主管機關查核;同時增訂空氣品質監測站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的空氣品質監測數據連線及人工操作監測數據申報規定,以達管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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