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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徵文】譚笑飛:中共與法治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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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2月22日訊】也許有人可能想,這個題目是不是有點絕對了?畢竟中共也建立了公檢法系統,制定了不少法律,現任當局也經常提「實行憲政」、「依法治國」,而且還把許多高官治罪,有理論有實踐,有口號有行動,為什麼還說中共與法治格格不入呢?

也許很多人甚至包括已經在相當大程度上看清中共的人,都會提出這個疑問。恕筆者直言,如果您抱有這個疑問,說明您對法治的瞭解也是不夠全面不夠深入的。當然這不是您的錯,中共一方面連續不斷地發動政治運動以鬥爭哲學取代法律,令民眾對各種違法狀態司空見慣習以為常,另一方面刻意阻擋民眾瞭解法律。舉個小例子,在民主法治國家,從小學就開始普及公民的權利義務,而在中國大陸即使受過高等教育(法律專業除外),您能說出幾項《憲法》確認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您是否意識到您的基本權利已經被剝奪殆盡了?

《九評共產黨》已經將中共的本質揭露得清清楚楚,而法治的含義也有諸多學者做了系統的論述,對以上兩點,筆者都不敢畫蛇添足。由於中共與法治的對立隨處可見而且實在過於明顯,所以本文僅僅簡單分析列舉中共與法治對立的例子,雖然淺顯,但是相信足以論證中共與法治的格格不入。

簡而言之,法治是以法律作為治理社會的最高規範,任何個人和組織都得到法律的公平保護,也必須遵守法律。需要明確的是,法治是一種理念和制度,個案不代表法治。古代包拯秉公執法,但不是法治;法治社會也有違法現象甚至司法機關也可能貪贓枉法,法治的意義在於從制度層面建立制衡而減少這種情況,對於出現的情況能夠及早發現,對被害人提供法律救濟,以及對違法主體進行責任追究。以已經落馬的周永康為例,在法治社會根本就不會出現這個周永康,因為即使他再窮凶極惡(比如那些恐怖分子),也會在剛剛開始犯罪的時候就受到法律的制裁,難以繼續為害社會,更加絕對不可能成為掌握公權力的蓋世太保;而在中共體制恰恰相反,這樣的人才更容易平步青雲飛黃騰達,而且在這個過程中讓這個人變得更壞,惡性循環。這就是中共與法治的區別的一個直觀的例子。

法治作為一種理念和實踐的結合體,經過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已經成為普世價值之一。中共與法治格格不入,就是說兩者從理念到實踐都是針鋒相對的,沒有任何交集。當然這不是法治的錯,而是中共的基因決定了它必然與普世價值背道而馳。

法治的基礎是民主。法律的制定階段就需要民眾的廣泛參與,這樣的法律才可能是真正公平公正保護民眾的法律。司法獨立是實行法治的基本前提,而三權分立是普遍認為是最有效率的模式。中共與民主就不共戴天,不要說中國社會,就是中共黨內也沒有實現民主。中共黨章規定中共中央委員會選舉政治局及其常委和總書記,不過是一紙空文。中共中央委員可以享有各種各樣的特權和特供,但是唯獨與民主絕緣,可見民主在中共體制內是一個多麼奢侈的夢想。至於三權分立,更是被中共的「五不搞」直接否定。司法機關的運作完全在中共的把持之下,特別是司法機關官員實際上由中共任免調動。即便如此,中共還是不放心,還要設立「政法委」專門凌駕於司法機關之上。

法治的基本原則是,法律是規範社會的最高標準,特別是行政權要在法律的框架內運行。這就直接觸動了中共自封的領導地位。如果說中共還能夠以虛假的形式來偽裝民主,那麼在這一點上就只能玩文字遊戲了。每當中共提及「依法治國」的時候都不失時機地伴之以「在黨的領導下」或者是「加強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等等,甚至還有御用學者煞有介事地長篇論述兩者如何如何辯證統一,其此地無銀的醜態令人哭笑不得。最終的權威只能有一個,當「法」與「黨」不一致的時候,到底以哪一個為基準呢?就算兩者完全一致(這個假設實在無奈),那麼只提其中任何一個不就可以了嗎?可見中共的謊言已經到了與常識相悖而不能自圓其說的地步,最後只能胡攪蠻纏。

這種理念上的根本對立直接導致中共在法治的實踐方面完全為零。在中共體制內談「依法治國」,其目的就會變成是借法治這個普世價值來裝點自己的門面。然而中共與法治格格不入,所以洋相百出。做個比喻,一隻大灰狼聽說人遊泳的時候都穿泳褲,為了裝文明,它也要穿泳褲;但是它不知什麼是泳褲,更不知道穿在什麼地方,於是找了個塑料袋套在頭上,然後說自己穿了泳褲。

中共對法治的排斥已然到了連自己制定的法律也不遵守的可笑程度了。中國大陸的法律都是中共一手炮製的,既然中共已經控制了立法,那麼完全可以把自己想做的事情寫入法律,把自己做不到的事情從法律中刪除。這樣一來,至少在形式上自己遵守了「法律」,不需要自己搧自己耳光。令正常人費解的是,中共連這麼簡單的事情都沒有做。

中共的中下層組織和官員毫無法律觀念。幾乎所有的標語、官員的講話和兩會代表的提案都缺乏法律依據甚至公然違法,比如「寧添一座墳,不添一個人」,「與政府作對就是惡」,「建立公民道德檔案」等等,其雷人程度不斷突破,似乎沒有止境。如果說這是因為這些中下層官員素質低下,那麼我們看看中共高層公然違法的例子。

2013年3月兩會上,張德江「當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有律師致信最高人民法院,指控該當選行為違法。《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而張德江當時還擔任著國務院副總理的職務。按照正當程序,張德江應先辭去副總理職務,然後當選人大常委會委員。其實在1998年李鵬「當選」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也是這個問題。當時學術界就有議論,中共當然是當作耳旁風並加以壓制的,這次高院對律師的來信也視而不見。看似這只是形式上的瑕疵而已,但是在法律上這可不是兒戲,法治的精神是法律至高無上。從法理上講其後果相當嚴重,既然當選行為無效,那麼張德江以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身份簽署的所有文件都無效;張德江本人領取國家工資,那麼就涉嫌構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此外還涉嫌構成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等等。當然,中共的邏輯可能是這樣:本來這個選舉就是在走形式而已,既然是走形式,何必當真?而且已經有了先例,如果這次改了程序,那不是等於宣佈當選是非法的?不僅有辱領導人的形象和黨的威信,而且助長「刁民」的「無理取鬧」。所以就是要明知故犯,一步也不能退。

中紀委的違法就是明目張膽了。中共有個詞語「雙規」,就是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現在中共迴避這個詞,代之以籠統的「接受組織審查」。不管名義如何,這種行為都是違法的。按照法律規定,只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可以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必須由司法機關履行正當的程序之後才可以實施。中共的黨內規章顯然不是法律,黨的機構更不是司法機關,卻可以限制中共黨員的人身自由。此外,紀委經常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從法治角度看這就是笑談,本末倒置。倘若在法治社會,對於任何犯罪線索,只能也必須由司法機關在第一時間內立案調查,對於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結案後,紀委才可以接手做黨內處理。也許,中共的邏輯是:既然你加入了黨,曾經發誓可以為黨犧牲一切,那麼就放棄公民權利吧。

倘若說對中共紀委的違法行為需要從法理層面剖析,那麼瞭解中共國務院的違法行為則只需要具備小學的語文和數學水平即可。1982年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務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至四人」。國務院各部委普遍設有副部級的紀委書記和副部級的黨組成員以及實際履行副部長權力的部長助理,即使拋開這些實質違法而只看表面形式,職務實實在在是副部長的有多少個呢?筆者好事,查了一下國務院二十五個組成部委的副部長,除了國防部和國家安全部情況不詳之外,其餘二十三個部委中,只有六個部委的副部長為四名,其他十七個部委的副部長普遍為五至七名,發改委則有十一名副主任,人社部有八名副部長。其實兩年前公安部也有十名副部長,現在減到六名了。

司法機關的違法就更是監守自盜的家常便飯了。僅舉一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一度將死刑覆核權下放到部份省市的高級法院和軍事法院,直至2006年才被迫收回,其對生命的漠視和對法律的嘲弄,與法治的距離是不可思議的遙遠。

其實這種例子可以說是數不勝數,也不必再贅述。對於毫無法治意識的中共來說,它的每一個言行都淋漓盡致地展示著它的為所欲為和無法無天。

雖然中共與法治格格不入,但是這並不妨礙中共對司法的重視。其中的原因無需猜測,中共自己從來毫不諱言「公檢法是專政工具」。也就是說,第一,司法是中共的工具,那麼當然沒有「司法獨立」之說;第二,司法是用來打擊專政對象的,那麼當然沒有公平公正可言。

比較經典的例子之一,就是外交部發言人的一句「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堂堂外交部發言人在記者招待會上,用抑揚頓挫的語調恬不知恥地宣稱「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語驚四座,成為國際社會的笑柄。關於法治的基本常識是,法律是公平保護每一個人的擋箭牌,而且是保護個人權利最根本的也是最後的那道屏障,這個人即使失去了一切,也有法律在保護他。甚至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的審理,保障罪犯的合法權利不被非法剝奪等等。

其實,這可能是外交部發言人所說的為數不多的實話之一,與之遙相呼應例子比比皆是。據明慧網報導,二零一五年初,鞍山市中級法院法官對法輪功學員邢丹的辯護律師說:「你不要跟我講法律」;無獨有偶,二零一三年七月,撫順市望花區法院法官在法庭上對法輪功學員張德豔的辯護律師說:「不要跟我講法律。」其實這些法官也是被逼無奈情急之下說了實話。中共就是這樣想的,也是這樣做的。在中共眼裡,專政對象怎麼還有權利呢?自己辛辛苦苦把持的公檢法怎麼能成為專政對象的擋箭牌呢?所以我們看到的事實是,對於楊佳、夏俊峰、譚作人、薛蠻子等等,中共不僅濫用法律,而且還要牽強附會甚至釣魚執法。不僅如此,對於以高智晟先生為傑出代表的眾多為弱勢群體和專政對象提供法律支持的正義律師,中共氣急敗壞狗急跳牆,乾脆扯下偽裝赤膊上陣不擇手段予以殘酷打壓,其猙獰面目暴露無遺。

目前還有人在幻想中共會逐步改良實現民主和法治。對於這種幻想,已經不能用「與虎謀皮」來形容了;因為「與虎謀皮」,儘管老虎不會把它這張皮給你,但是它畢竟還有一張皮,而中共自身根本就沒有民主和法治,從這個意義上說,或許用「緣木求魚」來形容更恰當一點。但是「緣木求魚」的最壞結果不過是勞民傷財浪費時間,而幻想中共改良,那結果一定如《九評共產黨》所說「誰在什麼問題上相信了共產黨,就會在什麼問題上送掉小命」,從這個意義上說,「與虎謀皮」更準確一些。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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