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需要行使請求權嗎? 留心時效勿逾期

文:楊家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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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6月26日訊】問:請求權的行使是否有「消滅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的問題存在?
答:法律上的請求權,依加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否則該請求權將因時效過期而消滅。

問:法律上的請求權是如何發生的?
答:法律上的請求權發生的情況甚多,例如當事人間訂定了一份書面契約,其後一方違約,則當事人對違約的他方取得了法律上的請求權。又例如,當事人由於他方之故意或過失致身體受到傷害,則當事人對加害人取得了法律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問: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其年限的規定如何?
答: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依其請求權的性質不同而異,依現行加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1.書面契約的消滅時效為四年(加州民事訴訟法第337條)。
2.口頭契約的消滅時效為兩年(加州民事訴訟法第339條)。
3.因他方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當事人身體傷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兩年(加州民事訴訟法第335.1條)。
4.因詐欺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發現欺詐事實起三年(加州民事訴訟法第338條d款)。
5.因醫療疏失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發現醫療疏失起一年或疏失行為發生後三年(加州民事訴訟法第340.5條)。
6.因誹謗行為而造成他人損失的賠償請求權為誹謗行為發生後一年(加州民事訴訟法第340條c款)。上述列舉的訴訟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運用,尚須參照相關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問:請求權的行使需在法定的時間內提出?究竟何謂「提出」?
答:提出請求權,依法律規定乃指在時效期間內,當事人向法院對應負責之被告提出訴訟狀。例如,當事人因他方故意或過失行為致身體受傷,若未在兩年之內對被告提出訴訟,則在兩年過期後,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

在實務上通常建議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將訴訟狀送達法院,以符合時效的規定,進而當事人可以從容的進行談判或證據調查。

問:請求權的提出,若超過法定的時效,其結果會如何?
答:請求權的提出若超過法定的時效,則訴訟的對方(被告)可以「請求權因時效過期而消滅」作為抗辯,要求法院撤銷當事人的請求。

本文由楊家義律師事務所提供。楊家義律師為美國加州職業訴訟律師,有超過30年訴訟經驗,專精國際商法與商業和民事訴訟。
楊家義律師亦任教於加州柏克萊大學舊金山分校法律助理研習班,教授加州訴訟法。同時,楊家義律師義務擔任舊金山高等法院臨時法官,處理案件調解及小額法庭案件審理。

楊家義律師事務所聯絡信息(大紀元製圖)

責任編輯:李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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