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江澤民案 1月13日各方律師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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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月12日訊】在江澤民2002年10月訪問美國期間,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親屬以滅絕种類罪(Genocide)將他告上美國聯邦地區法庭。明慧網消息指出﹐受理本案的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聯邦法院請各方律師于紐約時間2003年1月13日(星期一)上午10點至12點就本案下一步程序到法庭出庭。据悉,屆時將定出起訴澤民案的下一次聆訊時間。

在國際刑事法中,滅絕种族/類罪(Genocide)的定義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為: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于某种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儿童至另一團體。”任何人,包括國家元首,如果犯下殘害人類的罪行,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

報導指﹐2002年10月,部分法輪功學員以“滅絕种類罪”控告江澤民。沒有比這個法案更确切地定義江氏集團對法輪功修煉群體在過去三年里的迫害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的報導几乎每天都在网站上讀到,還有眾多無法越過封鎖傳到海外的死亡案例。迫害更常用的手段是殘酷的折磨,包括電刑、老虎凳、水牢、剝奪睡眠、曝晒、冰凍、火烙、強迫重體力勞動……等等,被迫害致殘無數。更有甚者,將健康人強行送進精神病院,注射損害神經的藥物,使人遭受精神上的嚴重傷害。以上已嚴重触犯了滅絕种族罪的前兩條。

另外,江氏集團有系統的在國家控制的電視台、廣播電台、報紙等媒體上大量造謠誣蔑和惡毒攻擊法輪功,迫使學校、政府部門及各种企事業單位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使法輪功學員無法上學,無法工作,無法有正常的社會交往,無數的家庭破裂,無數人流离失所,眾多的法輪功學員無法生存。這正是法案中所說的第三條。

報導指出﹐其實這場滅絕法輪功的目的是針對法輪功的信仰。他們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就是迫使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放棄法輪功的信仰,從而滅絕法輪功的存在。他們試圖轉化法輪功學員的思想,把所有堅持修煉的人都送去洗腦。轉化的目的就是要從精神上消滅這种信仰。這場迫害是在江澤民所指導的610辦公室有目的、有組織地系統地進行的,極盡滅絕种類罪行的最邪惡手段。

報導說﹐對猶太人的滅絕种族罪行是在迫害結束后二十多年里,才被人們逐漸地廣泛認識的。今天,對法輪功所進行的种類滅絕,人們如果能夠在迫害進行過程中就能認識到它的存在,并盡力制止,人類的美好未來才有社會公義、道德和法律的保障。

圖﹕2002年10月22日江澤民到訪美國第一天﹐接到芝加哥市所在的伊利諾州北區聯邦法庭訴訟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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