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錦華:香港新聞自由的喪鐘

張錦華  台大新聞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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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日訊】言論與思想自由對於任何民主社會而言,猶如鳥之雙翼、車之雙輪。香港面臨23條立法正像超炫的法拉利,其輪胎面臨將要被偷走的窘境,在本文章,我將僅以兩項條文來說明,即可見其嚴重性。

自由社會的新聞報導最可貴的天職就是言論自由、監督政府。在23條立法文件4.14節中規定:當「有關意見、報導或評論煽動他人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以達至危害國家的目的,或煽動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或公眾騷亂」時,就構成煽動叛亂罪行。而觸犯叛國和分裂國家罪行,其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這一條最致命之處,在於它不僅處罰言論的「內容」,且處罰言論的「效果」。例如,如果媒體批判港府對言論自由的控制,直接或間接引發民眾走上街頭爭取言論自由;或媒體報導台灣獨立的觀點,結果台獨者進行示威。這些言論是否就構成「煽動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公眾騷亂」?

因此,這個條文被香港有識之士批評為「連坐法」,因為媒體還要為傳播內容的「效果」負責,試問:香港媒體除了報導風花雪月、八卦賭馬外,還能保有什麼言論自由嗎?

還有一條與煽動罪有關的「管有煽動刊物」,更顯示港府的黑手將伸進每個人民的抽屜裡。舉例來說,如果新聞工作者訪問過研究台獨的學者,取得有關台獨的言論和影音資料,算不算「管有煽動刊物」?如果判刑確定,其刑罰更重達初犯者判刑一年、罰款五萬元!如果該訪問播出後,引發台獨大遊行,或某種形式暴動,報導記者更可能被判「終身監禁」!尤有甚者,該記者即使移民國外,仍因該立法有「域外效力」,仍然難逃該法案魔爪。

以上僅列舉23條立法文件中的部份條文,就已可見刀光血影,陰影幢幢。難怪香港民主黨的黨員已展開100小時的絕食;香港民眾要發動大遊行。美國國會以426對1票的壓倒性票數通過要求撤銷此項立法。因為現在再不出來遊行,萬一立法之後,連這篇小文章都可能觸犯「煽動判亂」罪了。

香港原是一輛性能優越的世界名車,在回歸中國六週年之時,似乎正等著被拖吊駛離了。哀哉。──轉自台灣大紀元時報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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