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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台獨炸彈犯交保 檢方抗告再聲押 增列殺人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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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恩民、劉志原報導〕「反台獨炸彈犯」高寶中獲交保,台北地檢署不服,昨天提起抗告,為免他在檢方提出抗告期間逃亡或出境,檢察官黃立維已緊急通知境管單位先將高嫌限制出境,並指示員警加強掌控高嫌行蹤。

檢方12月17日聲請羈押高寶中時,是以被告涉及恐嚇公眾及公共危險等七年以下的輕罪聲請,而非殺人及違反槍砲管制條例等重罪聲請(最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 ),檢方昨天提出抗告時,已補列殺人未遂、槍砲管制條例這兩項重罪,做為聲押理由。

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昨天下午收到檢察官的抗告書,已立即轉呈台灣高等法院。

依現行抗告制度,地檢署所提的抗告,必須向地方法院遞狀,再由原審法官轉交高院裁定。

司法實務上,高院審查後,若認原來的裁定理由有違失,通常不會直接做出妥適裁定,而是發回給原審重新定期審理、做出裁定。

若檢方還是不服,再次提抗告,這時羈押案便可能在一、二審之間鐘擺;例如劉泰英涉新瑞都弊案,就出現過檢方三度提出抗告,前後歷經近八個月,最後才聲押獲准的案例。

現行抗告制度 緩不濟急

正因現行抗告制度,存有多處漏洞,司法院才決定修法增訂「即時抗告」法令,但這項條文迄今仍卡在立法院,在立法通過之前,類似爭議事件仍可能一再發生。

據悉,高寶中獲交保後,這幾天都未返回租住處,行蹤成謎,由於他並未遭限制住居,所以警方也無監控。

檢方昨天提出的抗告書中指出,高嫌曾透過媒體,揚言將在台北一○一大樓放置炸彈,且於偵訊時,坦承已親自或經由房東,將部分炸彈半成品、作案工具以及犯案時所戴的口罩、帽子全部「處理」掉,顯示其不僅有「湮滅證據」之事實,更有「再犯」之虞。

台北地檢署代理檢察長林邦樑則表示,聲押理由書及所附卷證中,已詳細交代案件背景與相關事證,但法官裁定交保理由書,卻完全引用被告單方面辯解,相信高嫌並非「政黨狂熱份子」,且犯後已深表悔意,據此認定其應無串證、滅證與再犯之虞,事後還以檢察官未到庭論告,做為其心證形成的理由。

到庭論告之爭 法警疏忽

林邦樑強調,高嫌採取激烈手段,顯示他根本是個政治偏執狂,檢方詳細提供前述聲押理由與事證,法官卻以「高嫌對藍綠兩黨皆有不滿,個人政黨偏好尚非極端,非屬政黨狂熱份子,難認有再犯之虞」為由,裁定高嫌十萬元交保,令人不解、遺憾。

對於因檢察官未到庭論告而引起的院檢舌戰,台北地方法院發言人黃俊明昨天指出,依資料所示,12月17日晚間十一時五十五分開庭審理,已依規定以書面通知檢察官出庭,並由台北地檢署法警朱浩維簽收,但不久後,法警朱浩維卻回報指檢察官不蒞庭,故承審審判長丁蓓蓓在檢察官未到庭狀況下開庭。

據悉,檢察官之所以未到庭論告,應是法警的作業疏失所致,致檢察官在自己辦公室枯等,並未收到法警通知。

林邦樑對此則表示,蒞庭通知書傳送的過程,究竟哪個環節出問題,檢方會儘快查明,必要時不排除追究相關違失人員的行政責任;至於遭台北地院指為未盡通知責任的法警朱浩維,昨天未找到其人,尚不知他對此事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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