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非法逼遷及強拆案之(五)

--- 高智晟律師致廣東省政府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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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2日訊】
廣東省政府:

有涉廣州市小穀圍島藝術村別墅群的強制拆遷問題迄今已引發了數以十計的全球媒體關注及質疑。在廣東省轄域內,按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律師代理幾十名委託人業已窮盡了所有的尋求法律救濟之途。

2004年3月12日,我代表梁衛東等46名小谷圍島業主向廣東省政府遞交了《對廣東省政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産權的法定職責的緊急請求函》,請求政府在20日內予以回復,一番周折後,省政府法制辦協調處的彭日旺接受了材料,但省政府至今不予理睬。

2004年4月15日,針對廣東省政府的不作爲行爲,梁衛東等46人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呈訴請,中級法院工作人員在看了被告“廣東省人民政府”這個名稱後,再也不去看其他任何證據材料,堅決拒絕接受原告方的訴訟材料,上午交涉未果(有見證人在場)。下午我再次到廣州市中級法院與立案庭法官依法據理交涉,法官理屈卻詞不窮,竟突然興奮難抑地告知我“你們的起訴材料中缺少了致命的證據,即:你們必須拿出廣東省政府能作爲被告的資格證明,否則我們無法受理”,我當即告知之,一、各級政府的法人資格非登記産生,這在中國是個常識性的問題,二、法院不應對廣東省政府法人資格的法律正當性不予承認,但中級法院堅決拒絕接收起訴材料。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4月16日上午,我再次帶兩名見證人到廣東省高級法院立案庭立案,舌戰半小時,接待者說出心理話——不立案,至此,這群以藝術家爲主體的幾十名委託人在廣東省尋求法律救濟之路徑已都全被堵死。

一位藝術家鑒此感慨道:“高律師,這不等於保護公民權益的整個法律體系在廣東省失靈嗎”!不知誰還會有這種認識結果之外的認識呢!律師的力量之源來之於含各級政府在內的全社會對法律價值的基本尊重及認同,在現有司法運作機制中,對各級法院抗拒國家法律執行之惡舉的申訴控告機制作用位同缺失,以公開信的方式與政府溝通成了律師最後的門徑。律師剩下的只能是對社會文明價值力量的信任及依賴,但這種信任及依賴仍需建立在政府對社會文明既有狀態及價值的應有顧忌,這是我擇以以公開信形式與政府溝通的思想所依。

我的另一個思想所依是,我相信了另一種可能,即廣東省政府對目前下級政府官員在具體逼遷行爲施行過程中的諸多明顯悖越法律及文明價值的行爲並不完全知情,作爲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行爲的判斷及評價規律性依據的是彙報的“真實”或被具印章肯定了的紙上的“真實”,這種既有狀態,不僅僅是所有行政相對人即廣大公民的法律利益的風險,更是政府聲名的最大不確定風險所在,這種下級官員“彙報的真實”,常常導致上級政府作出明顯與自己服務的國家法律意志相悖的決策,建立在這種決策之上的下級官員的具體行爲的施行,則更是不惜與國家法律利益對抗、與社會的文明對抗。

廣州大學城的逼遷過程在這方面的表現則尤甚,具體參與逼遷的官員盡數是以上級黨委、政府的名義施行諸多令人精神恐怖的方法,在對這群以藝術家爲主體的知識份子的精神、心理摧毀過程中表現出超人類的堅韌意志及施行各種違法行爲的超呼想像的老練成熟。

在近一年的逼遷經歷中,強制哲學被奉之爲圭臬。許許多多的人的精神已至完全崩潰的邊緣,一些老藝術家在得知正常的法律救濟之道被完全堵死時竟在深更半夜站在陽臺上仰望蒼天嚎啕大哭,質問蒼天自己何故遭此劫難,其情之悲、其景之慘天若有情亦將難掩悲容。

從2004年中國新年至今,這群知識份子無時無刻不是生活在痛苦的精神熬煎之中,逼遷者法律以外的手段無不用盡其極,3月份以後的主要手段就是以房主所在單位的領導給房主談話、紀監、執法部門找有政府及經營背景的房主談話方式,這些人堅韌地單方面實施著在每家的別墅外搞價值評估,單方舉行強拆聽證會,擬單方進行仲裁。最近最極致的表現之舉是,竟強令房産所有權人答應強拆,並告知之,十日之內不回復即將這群房主的房産當作無主財産對待(無主財産政府對待的手段只能是接管),這種全無顧忌的做法已完全喪失了人類理性文明。在任何文明社會,對無主財産的法律認定程式極爲嚴密、謹慎,我國亦無例外,一、無主財産的認定權系司法權而非行政權。二、無主財産的唯一法定認定主體系法院,三、經不少於一年時間的司法認定程式後方能確認財産無主的法律狀態,上述條件是人類共有文明對無主財産認定的一般狀態,逼遷者這種僭越基本法律價值文明的惡行深讓文明社會失望及心之徹寒,這是在文明社會製造曠世的無知笑柄,逼遷者的頭目楊和平則更是全無任何法律意識,人們驚悚的是他的行爲與起碼法律及情理常識的遠離,但他有一點常識是真實且堅定的,即對行政權力殺傷力的堅信,其在多次找房産所有權人“談話”中全無掩飾之念地表示,“你們不要以爲自己從不幹違法之事就能太平無事,想要你有事就定能給你整出事來”,這些行爲是否是省市兩級政府授意下行使不得肯定,但能夠肯定的是,楊的在講這些話時的心理狀態,即他對兩級政府最終會獎賞他逼遷成果的深信。

需要在這封公開信中特別提及的是,一切非爲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之需的強拆公民合法私有房産的行爲,都是對黨和國家確立並追求依法治國目標的反動,都是對現行憲法及基本法律所確立價值的反動、是對人類既有文明的反動、是對人類基本價值的悖離。這些性質不會因爲違法行爲實施者自認爲的特殊地位而有別。即使是基於法律正當利益的強拆,亦應遵循起碼的法律程式,這是拆遷人對法律及社會文明的義務。

現在我們抛開廣州大學城占地批准程式合法與否之爭,政府在沒有收回國家已合法出讓給公民的土地之前即違法開具規劃許可、拆遷公民房産的許可;在未與所有權人進行任何接觸之情形下,即以文告形式勒令房産主人限時離開房屋服從強拆,這簡直是遠離塵世的天方夜譚。

廣州大學城爲若干所大學擴規模之舉硬要說是爲社會公共利益,這種既悖離客硯真實,又遠離法律真實的強詞結果,何以令同樣具有基本價值判斷能力的社會公衆的信服。廣州大學城的幾所大學擴建之需不是全社會公共利益之需,縱若是公共利益之需,政府仍需尊重並服從國家法律的一般程式要求,單方聽證舉世未聞,稍有法律常識者盡知,構成完整聽證法律關係的形式要件是申請人、被申請人及主張聽證者三方。仲裁則更是如此,仲裁的核心思想是:一、仲裁雙方當事人事先對仲裁的合議(即雙方仲裁協定),二、由當事人雙方共同選定的仲裁機構裁決,三、嚴謹的仲裁程式,這是全人類仲裁文明的一般狀態。豈能由政府自己申請,自己仲裁,幼兒兒戲尚有個兒戲規則,難道政府部門真的連這些都不懂!

需在此特別強調的是,有涉強制拆遷的問題,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社會問題,開發商與腐敗的權者爲蠅營於私利,規律性地打著爲了經濟“發展”的旗號,對私有房産主的傷害已到了敲骨吸髓的地步,類天安門自焚者這般傷天理滅人性的事件在全國時有發生,但這是大多數人們能夠看得到的損害結果,更多人沒有看到的是,任由這種局面存在,中國社會本已到了危險境地的法律虛無主義將至極端狀態,國家的憲法及法律目標利益將致毀滅性破壞,使人們對國家保障公民憲法權利及法律利益的能力、誠信度産生懷疑以至絕望。

在這封公開信裏,我想與政府談及的另一個話題是關於目前規範強拆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的法律地位問題,強制拆遷之害損及憲法及基本法律基礎,強制拆遷之害的惡源是目前規範強制拆遷《條例》以及國家保障憲法利益的憲政制度的結構性缺失。我們業已處在人類社會文明的今天,但今天文明社會化解社會矛盾的文明成果卻不爲我們所擁有,這種不爲我們所擁有的障礙即是既得於不擁有這種文明成果之利的利益集團對這種成果的拒絕及仇恨。

很難想象在一個文明社會裏,國家憲法被有力量者視若敝屣的可怕局面,但這種局面在中國卻被有力量者理不直卻氣壯地維持了幾十年。2003年,強制拆遷之害成了衆矢之的,但有關“新規範”的出臺,人們失望地看到,明顯的違反了憲法、違反了《立法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行政法規——《條例》仍將繼續發揮其對憲法及基本法律的破壞作用,仍將繼續在一起起悖離人類文明、悖逆人道的強制拆遷中發揮作用。一個群體的無知之害是可以矯正的,但無知者擁有了無恥且無恥還能獲得無限能量則是遺害無窮的。

強制拆遷目前的龍頭法即《條例》只具有行政法規的地位,僅此一點即可明確一個存在——強制拆遷無基本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調整強制拆遷的《條例》規定中存在諸多與憲法及基本法律相違反之處。《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都是無效的,無效的規範仍大行其道,這就是我們面對的最深沈的無奈、恐懼及悲哀所在。

《立法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凡有涉公民基本民事權利、財産權利的調整只能是基本法律。而《憲法》第六十二條有明確規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亦即國務院根本就不具有制定這種法律的資格,但它制定了。制定之舉違反《憲法》及《立法法》,制定的內容違反《憲法》及《立法法》,違反了基本法律的原則和法治的精神,國家的法律結構中卻沒有相應的糾舉機制,這在文明社會是不可思議、荒唐之極的事。但這種存在卻被中國主流社會所接受。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均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具有自主決定訂立合同的法律權利,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干涉。而《條例》卻規定,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時,由政府來裁決。這是赤裸裸的以行政強制力來干涉並操辦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訂立過程。一則,嚴重違反憲法及基本法律;另則,許多情況下政府本身就是拆遷人,這種“規則”設計超乎天方夜譚。

近幾年,許多中國公民因爲有了房産而整日惶惶,因爲你居住的那塊地方哪一天讓一位房地産商看中,他就可以向政府申請強制拆遷許可,任何文明社會都會對這種存在感到不可思議,但這是中國社會多年常演不輟的鬧劇。

政府對開發商的強制拆遷申請批准的過程是:你需要這塊地方——你申請拆遷——我就批准你強行拆遷。這裏的荒蠻即在於房産所有權不是政府的,它卻可以不通過房屋所有權人即作出處分他人房産的安排。

《土地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有涉土地用途及使用權的權屬變更之舉,該土地的出讓人與受讓人都必須自願訂立合同後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沒有例外性規定。但有趣的是,作爲法定的土地監管部門,土管部門從未主動出面干預過這種已存在多年的明顯的不法狀態。這種法律守門者的失職時間之長、範圍之廣均可載入世界紀錄。

《條例》的另一個荒唐在於其規定:被拆遷人如對政府的拆遷行爲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訴訟期間裁定不停止執行。謂之爲強盜邏輯亦不爲過,在這裏,強拆裁定天然的合理合法,無論訴訟結果如何,尋求司法救濟者的房屋已被夷爲平地。司法救濟存在唯一的意義是在紙面上,這裏的實質是以違法的行政裁定直接替代司法審判權,廣州大學城的逼遷過程正在完全循著上述套路施行,若不及時警醒,這個社會將再添新的惡行記錄。

但上述諸多明顯違法《憲法》及基本法律的存在,建設部的所謂規範意見已給人們一個明確的信號,即:國家將繼續保護這些違反憲法和基本法律的存在。令人哭笑不得的是,這個國家爲什麽制定憲法?制定了憲法的國家帶頭不執行憲法,甚至公然破壞憲法,這種赤裸裸的憲法虛無之害遠大於憲法的暫時缺位。時下有一種高調,呼籲修改完善憲法,豈不知,在當今中國最根本缺乏的是保障憲法具備應有功能的憲政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不患無,而患無必行之法”。我們有憲法卻無保障憲法能真實發揮作用的憲政機制,這種悖越法理文明的存在,使得中國社會矛盾暗湧,由於破壞憲法者不存在任何風險,而更多的破壞憲法之舉卻能獲得無以數計的鉅額不法之財,有力量者紛紛效尤,上枉國法,下幹民怨,國家爲之付出的代價更是又一個無以價估的存在。

上述存在對一個國家及民族而言是一種頹勢,改變這種頹勢則應是含廣東省政府在內的、一切對這個國家及民族抱有責任感者的共同責任。現在,具體的逼遷者與房産主的關係呈水火之勢,逼遷者揚言將不管對錯與否、不管違不違法,一定要將這一百多棟別墅拆毀。一位老藝術家于4月16日怒言:“政府拆毀的將不僅僅是一百多棟別墅的價值,同樣將被拆毀的是憲法和法律所確立的價值、文明的價值”,這也是我想在這封信的最後要強調的價值,我對廣東省政府的勇氣及責任之舉期覬之念尚存。我的委託人努力維護的是法律利益,客觀上維護的是國家既有的法律制度,維護國家的法律制度就是維護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這本應是得到保護的行爲,一些藝術家面見我時常有這樣的問題提出,即:“高律師,當公民法律權益需要保護時,國家在那裏,國家的力量在那裏,政府跟這個國家的關係是什麽”?這些問題是值得每一個中國人思考的。

綜上,在一個社會,對規則的普遍尊重是這個社會秩序穩定的基石,有道德的政府當然應當是一個守規則的政府,當規則失去了作用時,對文明力量的共同敬畏則成了社會穩定的最後的、亦爲最脆弱的屏障,當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對規則及文明均沒有了敬畏時,則社會危唉!國家危唉!
此致
廣東省政府

梁衛東等46人的代理律師:高智晟
200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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