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貽春無罪自辯狀

鄭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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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7日訊】審判長、審判員:

因為同樣的事情和原因,今天我又一次來到營口市法院的法庭,而這第二次對我的加重指控暴露了某些個別人的暴虐心理和邀功心理。作為年近50歲的高級知識份子,我對這個現象非常費解,現在我依法進行自辯:鄭貽春無罪!

一、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和出版的自由,因此,鄭貽春無罪!

二、 根據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之中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之規定,而人的基本權利之一就是言論自由,因此鄭貽春無罪!

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之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因此鄭貽春無罪!

四、 根據中國政府1998年鑑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之規定,「鑒約國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凌駕於憲法和國際法之上」,因此鄭貽春無罪!

五、 胡錦濤主席和溫家寶總理上任之初,鄭重向全國、全世界宣告:「歡迎全國人民的監督」。請問「歡迎監督」是甚麼意思?我個人的理解是:作為國家領導,不是希望各民族人民天天歌功頌德,而是希望人民群眾對政策,政府的行政作為等各方面的缺點、不足,甚至是錯誤進行建言獻策,提出批評和建議,而我的評論和批評意見也是屬於監督範疇,如果這句「歡迎全國人民監督」的話落實到實處,那麼我鄭貽春何罪之有?因此鄭貽春無罪!

六、上世紀40年代從1942年到1949年,中國共產黨的機關報《新華日報》、《解放日報》刊登了大量的文章和社論,主題就是批評當時當政的國民黨政府獨裁、專制、不民主、不法制,並且號召向西方式的民主模式尤其是美國式民主學習,而大家若看一看我的文章,就可以知道我的理念就是呼籲在中國實現:憲政、法制、民主、自由、人權,而我所有的做法和言論都是和中國共產黨建政前的呼籲以及建政後幾任領導的努力方向都是一致的,因此我鄭貽春作為一個愛國的知識份子和守法公民,依照執政黨的一貫作為和標準衡量,無罪!

常識告訴我們:現在已經是21世紀,不應再有封建色彩的「文字獄」;思想也應該是自由的,是無罪的。但非常不幸的是:我是因我的文章而入獄,而文章是由文字組成的,因此這是一起典型的「文字獄」。而我的文章是我的思想的表達,文章認定有罪,那麼我的思想就犯了罪。在這個信息時代,在中國已融入國際社會的新時代,在我們中國還有「文字獄」、「思想犯」的存在,這是我們中華民族的悲哀!中國人的悲哀!

依法當庭翻供

剛才公訴人所宣讀的第二次起訴狀,是典型的指鹿為馬、顛倒黑白,是古來有之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用心太陰毒!

所謂口供是這樣的一個事實:六月二十日左右,營口市公安局,檢察院同時來人找到我,對我說:「鄭貽春,上面準備對你寬大處理,你有希望了,挺好的局面,另外有點小事需要你配合一下,我們需要甚麼你就配合甚麼,對你、對任何人都不會有甚麼不好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我輕信了他們,因為我當時認為公安局和檢察院都是國家機關,他們還能騙人嗎?另外我年近50歲,身患糖尿病,失去自由已經8個多月,在看守所裡吃、住都很惡劣,還把我和那些殺人犯、搶劫犯、強姦犯關在一起,太遭罪了。我也希望早點獲得自由,我也非常惦念已經75歲的老母親,因此迫於無奈,我違心地按照公安局和檢查院的要求做了所謂的口供,現在我正式當庭宣佈:那份口供是在誘供情況下的虛假證言,與事實不符,我當庭依法翻供!

公安局、檢查院騙人,誘供,是無恥的違法行徑!他們利用了我急於獲得自由的心理,採用非法手段誘供,然後又拿我的被誘騙的所謂「口供」要加重對我的迫害,這是我有生以來第一次進牢房,奇恥大辱,而這兩個國家機關竟然明目張膽地藐視憲法、踐踏法律,對我雪上加霜,落井下石,這究竟是他們獨斷專行還是受到何人指使?! 中國的憲法和法律還有沒有尊嚴和正義可言?!!!公民的權利究竟從何體現?!!!反右鬥爭,文化大革命還要重演嗎?!!!

鄭貽春從未接受過唐青的指示,也從未接受過《大紀元》網站的資助。無恥的陷害!

我感到難以理解的是,文化大革命都已經過去幾十年了,而某些個別人的思維和行為仍然具有強烈的文革色彩。第二次起訴書中充斥了大量的主觀臆斷的詞彙,也充滿了牽強附會,斷章取義的栽贓之詞。一、我和唐青互不認識,只是在二、三年前唐青給我打過一次短暫的電話並在互聯網上就文章簡短談論過一、兩回向我邀稿的事情,從此再無任何聯繫,我們之間就是一名作家和編輯的關係。另外互聯網從誕生之日起就稱為:『國際互聯網」,只要在網上就稱為「國際互聯網」而無所謂境內、境外之分,而我得到的微薄的稿費僅僅是我的腦力勞動得到的養家餬口的一點點生活費而已。稿費和資助是根本不同的兩碼事,怎能混為一談?!從何談起「與境外《大紀元網站》主編唐青相勾結,接受唐青的指示和《大紀元》網站的資金資助」?這是一個多麼可怕而顯而易見的陷害!正義與天理何在?!!!

對我鄭貽春的罪名指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實際上就是古來有之的「煽動謀反」,請問我一介書生,主觀上沒有任何故意去進行所謂的煸動顛覆,客觀上我一無組織,二無團伙,三無槍炮刀械,四無出賣國家機密,五沒有任何間諜勾當,六無任何後果等等,我所有的只是一支筆而已,並且我只做了一件事:就是以和平的方式發表了一些文章,除此之外我甚麼都沒有做。從小到大我就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學生、好教師、好公民。我從無任何不良記錄,我只是一個愛國知識份子而已。我的父親終生為了國家而奮鬥,而拋頭顱灑熱血,是個愛國者,我們家庭的一個傳統就是忠於祖國,我們全家都是愛國知識份子。

1957年反右(右派份子)——1966年文革抓現行反革命(反革命煽動罪)——現在的文字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從這個脈絡就可以看出這個罪名是如何演化的。我只不過寫了一些文章而已,如果一個國家政權因為幾篇文章就倒塌了,那不也太脆弱了嗎?事實證明這個罪名是不成立的,是經不起歷史和實踐推敲的。文革時期張志新烈士的遭遇清楚地說明了這個問題;她因為思想犯罪 (說毛澤東發動文革是錯誤的)就慘遭種種非人迫害,被強姦、割喉、精神失常,直到1974年被營口中級法院宣判槍斃,而三年之後,1977年又得到平反、追認為「革命烈土」,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我鄭貽春憂國憂民,幾十年來,看了許多書,想了很多事,我也看到廣大的中國農民和工人階級生活的苦難和艱辛,也看到中國幾十年來搞政治運動而帶來的人人自危等社會弊端,因此有感而發,寫了一些文章發表。我的想法很單純,就是希望中國能實現經濟、社會、政治的全面進步,而不要繼續這種只進行經濟改革而不進行政治改革的跛足改革,因為這樣不利於中華民族的長遠發展。而現在的情況卻是:我這個獨立愛國的中國知識份子被認為是「煸動謀反」的敵對分子,真是莫大的諷刺!

常識告訴我們:如果憲法35條成立,則刑法105條應該撤銷;如果刑法105條有效,則憲法是虛偽不實的,是一堆文字垃圾!究竟應該遵照哪一個?!今天是公開開庭審理,我要說的話很多很多,但審判長多次打斷我的話;說我「離題太遠,只就起訴書說明你的意見」,而且書記員在我說話時也不記錄 (不打字),這都讓我心生疑慮:在法庭上,在這起案件裡,我作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哪裏體現?

強烈要求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能排除各種各樣的人為因素的干擾,依法獨立審案,能夠給歷史、民族和社會一個公平、公正的審判結果,因為這起 「因言致罪」的案件能否公正審理,已經不僅僅是對於我鄭貽春一個人的審理,而是反映了中國政府、國家司法機構對於中國廣大自由知識份子的立場、態度和憲法、法律能否真正落實的重要問題。

我向法庭呼籲:思想的問題應該用思想的方法解決。如果不同意我的觀點和主張,可以批評、批判,而不應用專政的方式來壓制不同的聲音,筆桿子的問題應該用筆桿子的方式解決,而現在則是筆桿子被槍桿子打倒!現在的局面就是:秀才遇見兵,有理說不清。

我鄭貽春無罪,就是思想無罪,文字無罪!更別提甚麼「罪行重大」的陷害之詞!中國不應有思想犯、政治犯,更不要用文革時期的「裡通外國」來構陷忠良!

中國改革開放30年來,從中央領導到普通百姓,多少人與國外聯繫?中國又得到了多少外資?按照公訴人的主觀臆斷和無限上綱,全中國人都在「裡通外國」,都在「接受境外資助」,全中國人都在犯「謀反」和「煽動謀反」之罪!滑天下之大稽!令人可悲可歎!

我強烈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官們:正確依照憲法、法律賦予你們的神聖權力,排除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騷擾和協迫,依法宣佈鄭貽春無罪!

一、 我強烈呼籲中國憲法的至高無上的權威得到體現!

二、 我強烈呼籲「三個代表」當中的「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夠在鄭貽春「文字獄」案中得到體現!

三、我強烈呼籲胡錦濤主席的「構建和諧社會」的構想能夠在我鄭貽春「思想罪」一 案中得到落實!

三、 張志新一案的深刻歷史教訓應該記取!張志新一案不應在鄭貽春案中重演!

中國公民鄭貽春法庭陳述

2005年7月21日於法庭(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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