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贻春无罪自辩状

郑贻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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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7日讯】审判长、审判员:

因为同样的事情和原因,今天我又一次来到营口市法院的法庭,而这第二次对我的加重指控暴露了某些个别人的暴虐心理和邀功心理。作为年近50岁的高级知识份子,我对这个现象非常费解,现在我依法进行自辩:郑贻春无罪!

一、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因此,郑贻春无罪!

二、 根据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之中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而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就是言论自由,因此郑贻春无罪!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之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郑贻春无罪!

四、 根据中国政府1998年鉴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之规定,“鉴约国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国际法之上”,因此郑贻春无罪!

五、 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上任之初,郑重向全国、全世界宣告:“欢迎全国人民的监督”。请问“欢迎监督”是什么意思?我个人的理解是:作为国家领导,不是希望各民族人民天天歌功颂德,而是希望人民群众对政策,政府的行政作为等各方面的缺点、不足,甚至是错误进行建言献策,提出批评和建议,而我的评论和批评意见也是属于监督范畴,如果这句“欢迎全国人民监督”的话落实到实处,那么我郑贻春何罪之有?因此郑贻春无罪!

六、上世纪40年代从1942年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报《新华日报》、《解放日报》刊登了大量的文章和社论,主题就是批评当时当政的国民党政府独裁、专制、不民主、不法制,并且号召向西方式的民主模式尤其是美国式民主学习,而大家若看一看我的文章,就可以知道我的理念就是呼吁在中国实现:宪政、法制、民主、自由、人权,而我所有的做法和言论都是和中国共产党建政前的呼吁以及建政后几任领导的努力方向都是一致的,因此我郑贻春作为一个爱国的知识份子和守法公民,依照执政党的一贯作为和标准衡量,无罪!

常识告诉我们:现在已经是21世纪,不应再有封建色彩的“文字狱”;思想也应该是自由的,是无罪的。但非常不幸的是:我是因我的文章而入狱,而文章是由文字组成的,因此这是一起典型的“文字狱”。而我的文章是我的思想的表达,文章认定有罪,那么我的思想就犯了罪。在这个信息时代,在中国已融入国际社会的新时代,在我们中国还有“文字狱”、“思想犯”的存在,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悲哀!中国人的悲哀!

依法当庭翻供

刚才公诉人所宣读的第二次起诉状,是典型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是古来有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用心太阴毒!

所谓口供是这样的一个事实:六月二十日左右,营口市公安局,检察院同时来人找到我,对我说:“郑贻春,上面准备对你宽大处理,你有希望了,挺好的局面,另外有点小事需要你配合一下,我们需要什么你就配合什么,对你、对任何人都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轻信了他们,因为我当时认为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是国家机关,他们还能骗人吗?另外我年近50岁,身患糖尿病,失去自由已经8个多月,在看守所里吃、住都很恶劣,还把我和那些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关在一起,太遭罪了。我也希望早点获得自由,我也非常惦念已经75岁的老母亲,因此迫于无奈,我违心地按照公安局和检查院的要求做了所谓的口供,现在我正式当庭宣布:那份口供是在诱供情况下的虚假证言,与事实不符,我当庭依法翻供!

公安局、检查院骗人,诱供,是无耻的违法行径!他们利用了我急于获得自由的心理,采用非法手段诱供,然后又拿我的被诱骗的所谓“口供”要加重对我的迫害,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进牢房,奇耻大辱,而这两个国家机关竟然明目张胆地藐视宪法、践踏法律,对我雪上加霜,落井下石,这究竟是他们独断专行还是受到何人指使?! 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还有没有尊严和正义可言?!!!公民的权利究竟从何体现?!!!反右斗争,文化大革命还要重演吗?!!!

郑贻春从未接受过唐青的指示,也从未接受过《大纪元》网站的资助。无耻的陷害!

我感到难以理解的是,文化大革命都已经过去几十年了,而某些个别人的思维和行为仍然具有强烈的文革色彩。第二次起诉书中充斥了大量的主观臆断的词汇,也充满了牵强附会,断章取义的栽赃之词。一、我和唐青互不认识,只是在二、三年前唐青给我打过一次短暂的电话并在互联网上就文章简短谈论过一、两回向我邀稿的事情,从此再无任何联系,我们之间就是一名作家和编辑的关系。另外互联网从诞生之日起就称为:‘国际互联网”,只要在网上就称为“国际互联网”而无所谓境内、境外之分,而我得到的微薄的稿费仅仅是我的脑力劳动得到的养家糊口的一点点生活费而已。稿费和资助是根本不同的两码事,怎能混为一谈?!从何谈起“与境外《大纪元网站》主编唐青相勾结,接受唐青的指示和《大纪元》网站的资金资助”?这是一个多么可怕而显而易见的陷害!正义与天理何在?!!!

对我郑贻春的罪名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际上就是古来有之的“煽动谋反”,请问我一介书生,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去进行所谓的煸动颠覆,客观上我一无组织,二无团伙,三无枪炮刀械,四无出卖国家机密,五没有任何间谍勾当,六无任何后果等等,我所有的只是一支笔而已,并且我只做了一件事:就是以和平的方式发表了一些文章,除此之外我什么都没有做。从小到大我就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教师、好公民。我从无任何不良记录,我只是一个爱国知识份子而已。我的父亲终生为了国家而奋斗,而抛头颅洒热血,是个爱国者,我们家庭的一个传统就是忠于祖国,我们全家都是爱国知识份子。

1957年反右(右派分子)——1966年文革抓现行反革命(反革命煽动罪)——现在的文字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这个脉络就可以看出这个罪名是如何演化的。我只不过写了一些文章而已,如果一个国家政权因为几篇文章就倒塌了,那不也太脆弱了吗?事实证明这个罪名是不成立的,是经不起历史和实践推敲的。文革时期张志新烈士的遭遇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她因为思想犯罪 (说毛泽东发动文革是错误的)就惨遭种种非人迫害,被强奸、割喉、精神失常,直到1974年被营口中级法院宣判枪毙,而三年之后,1977年又得到平反、追认为“革命烈土”,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我郑贻春忧国忧民,几十年来,看了许多书,想了很多事,我也看到广大的中国农民和工人阶级生活的苦难和艰辛,也看到中国几十年来搞政治运动而带来的人人自危等社会弊端,因此有感而发,写了一些文章发表。我的想法很单纯,就是希望中国能实现经济、社会、政治的全面进步,而不要继续这种只进行经济改革而不进行政治改革的跛足改革,因为这样不利于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而现在的情况却是:我这个独立爱国的中国知识份子被认为是“煸动谋反”的敌对分子,真是莫大的讽刺!

常识告诉我们:如果宪法35条成立,则刑法105条应该撤销;如果刑法105条有效,则宪法是虚伪不实的,是一堆文字垃圾!究竟应该遵照哪一个?!今天是公开开庭审理,我要说的话很多很多,但审判长多次打断我的话;说我“离题太远,只就起诉书说明你的意见”,而且书记员在我说话时也不记录 (不打字),这都让我心生疑虑:在法庭上,在这起案件里,我作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哪里体现?

强烈要求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能排除各种各样的人为因素的干扰,依法独立审案,能够给历史、民族和社会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因为这起 “因言致罪”的案件能否公正审理,已经不仅仅是对于我郑贻春一个人的审理,而是反映了中国政府、国家司法机构对于中国广大自由知识份子的立场、态度和宪法、法律能否真正落实的重要问题。

我向法庭呼吁:思想的问题应该用思想的方法解决。如果不同意我的观点和主张,可以批评、批判,而不应用专政的方式来压制不同的声音,笔杆子的问题应该用笔杆子的方式解决,而现在则是笔杆子被枪杆子打倒!现在的局面就是: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

我郑贻春无罪,就是思想无罪,文字无罪!更别提什么“罪行重大”的陷害之词!中国不应有思想犯、政治犯,更不要用文革时期的“里通外国”来构陷忠良!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从中央领导到普通百姓,多少人与国外联系?中国又得到了多少外资?按照公诉人的主观臆断和无限上纲,全中国人都在“里通外国”,都在“接受境外资助”,全中国人都在犯“谋反”和“煽动谋反”之罪!滑天下之大稽!令人可悲可叹!

我强烈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们:正确依照宪法、法律赋予你们的神圣权力,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骚扰和协迫,依法宣布郑贻春无罪!

一、 我强烈呼吁中国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得到体现!

二、 我强烈呼吁“三个代表”当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在郑贻春“文字狱”案中得到体现!

三、我强烈呼吁胡锦涛主席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构想能够在我郑贻春“思想罪”一 案中得到落实!

三、 张志新一案的深刻历史教训应该记取!张志新一案不应在郑贻春案中重演!

中国公民郑贻春法庭陈述

2005年7月21日于法庭(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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