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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回顧╱反併吞 舊金山和約已留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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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平宇╱特稿一九五一年9月5日,二次大戰中的同盟國成員,在美國西岸的舊金山召開了對日和平會議,並於9月8日簽訂「舊金山(對日 )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

戰時屬於同盟國陣營的中國,戰後因內戰造成對立的蔣介石與毛澤東兩個政權,同盟國間對中國代表權的認定立場也趨於分歧。

當時美國力挺在台灣的蔣政權為中國之合法政府,支持蔣政權參加盟國與日本簽訂之舊金山和約,但因蘇聯支持中共政權,不惜退席抗議,因此蔣政權無法參與舊金山和約會議。

然而,由於中國受日本侵略最深,盟國對日和約若缺少中國的參與,幾乎形同二次大戰未結束,戰後工作將遭擱置。因此各國決定由日本選擇一個代表中國的政權另外訂約,其他同盟國則逕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對日 )和平條約」,並規定一九五二年4月28日生效實施。

由於當時共產勢力在全球蔓延,美蘇兩強僵持不下,在美國強勢主導下,日本最後選擇在舊金山條約生效日,與在台灣的蔣介石政權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蘇聯於是憤而拒簽舊金山條約。

根據舊金山條約第二條有關領土的規定,其中第一項有關韓國的部分,條約規定「日本承認北韓的獨立」(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不過第二項有關台灣的部分,條約則改用日本「放棄」(renounces )對台灣與澎湖群島的主權,這點後來又被「中(台灣 )日和平條約」直接引用。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中均聲言「放棄」(renounces )對台灣與澎湖群島的主權,卻未具體主張台、澎主權歸屬,此乃日後「台灣主權地位未定論」的國際法依據。

盟國所代表的戰勝國對台灣主權未定的安排,有其歷史背景,因為以兩岸人口面積差異懸殊,國民黨軍隊又遭共軍節節擊退,當時世界各國對蔣政權在台灣能否生存下去?高度質疑。美國為避免中共政權進一步以內政問題為由併吞台灣,於是在條約中預留這項伏筆。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英文版舊金山條約中是以古地名「福爾摩沙」(Formosa )稱呼台灣,而不用中國自古以來對台灣的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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