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龔國棋之死與司法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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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7日訊】2001年1月20日,龔國棋受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雙嶼防腐設備廠指派到徐光和處幫助其改裝采砂船卻離奇地死亡,十幾天後的2月7日才“發現”屍體。不知基於何種原因?溫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歪曲事實,掩蓋客觀真相,搬弄事非,且武斷故意地認定“龔國棋系生前溺水而亡。”溫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不顧死者的合法權益,濫用職權,違法將剛“打撈”出來的屍體直接送到火葬場火化。由於家屬聞訊及時趕到並制止,屍體才未被火化。該分局此行為完全是置法律法規而不顧,包庇犯罪分子掩蓋罪行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案件一發生,死者家屬在沒有辦法找到屍體的情況之下,多次向船主徐光和提出上船尋找,然徐光和斷然拒絕。徐光和不但沒有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並於2001年3月30日上午9點30分,私自將價值100萬元的案發現場采砂船開始分割。在割掉船上的欄杆裝置時,死者家屬阻止,徐光和說是水上分局同意分割。家屬立馬趕到水上分局質問史科長,史科長當時低頭不語,沒有任何反映。為何上級有關部門不剖析一下此處存在些什麼可疑因素呢?

  死者龔國棋從小生活在水邊,在船上工作多年,水性比較好,絕對不會掉下水馬上就會淹死的。更何況當時船離江水還有30米左右的距離。屍體在水中浸泡了18天之久,竟然沒有浸泡的痕跡,腹腔內也沒有一滴江水,沒有膨脹腐爛,身上衣物乾淨整齊,然頭部和胯下陰部及後背卻有明顯外傷。以上各種跡象足可以證明犯罪分子是早有預謀、有計劃地剝奪死者生命,先與龔國棋共飲啤酒,接下來又用極殘忍的手段打掉龔國棋睾丸,致龔國棋死亡,而後拋屍于江中,製造成酒後落水溺死的假像,從而直接避開群眾、警方視線而達到其真實的目的。

公安機關調查時,徐光和、季新榮等人拒絕向公安機關提供死者龔國棋的下水原因,卻暗中唆使當時同在船上的唯一目擊證人汪衛文秘密消失,嚴重干擾了本案的偵破,給社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其行為是極端惡劣的。基於上述情況,死者家屬請求溫州市公安局立案偵察(溫州市公安局副局長葉桂雲與徐光和是親威,關係密切)。擔任此案件的偵察員卻勸死者家屬說:“人死不能複生,多賠點錢完事……”

  根據《實用法醫學》,水中溺死屍體具有如下徵象(屍體皮膚蒼白色;屍斑出現緩慢、顏色淺淡;皮膚呈雞皮狀;皮膚、肌肉收縮;口鼻腔溢出泡沫;手中緊握水草和泥沙;水性肺氣腫和溺死斑;胃腸中有溺水;頸、胸、背部肌肉出血;矽藻檢出;)經北京市華夏物證鑒定中心的復核鑒定:指出僅憑肺部檢驗出矽藻即認定龔國棋系生前落水死亡是錯誤的。另外,溫州市公安局法醫鑒定意見書並未將屍體明顯外傷痕跡、睾丸缺失的真實情況體現在文字上,顯明溫州市公安機關的鑒定是違背醫學、弄虛作假的。

  為什麼犯罪分子如此倡狂?是什麼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倡狂?倒是司法機關應該分析一下,犯罪分子其行為是不是可以說:目無政府、目無法紀,是有意向政府、向法律挑戰的行為呢?這件案件不能不引起各級領導的反思?案件持續四年多,當地政法機關不但沒有採取有力措施,甚至有種“民事責任”或“意外事故”的說辭。根據案件證據鏈,根本是掩蓋著司法不公正,司法機關怎樣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保障?明顯的刑事案件,司法機關為何不依法立案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于理何解?

  本案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密切關注,在溫州市產生了極大的轟動與反響。遺憾的是溫州市公安局在犯罪分子邪惡勢力面前,挺不直腰板,不單不尊重事實,沒有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分子的證據材料。作出公正的案件認定,反而還要進上一步採取種種非法手段袒護犯罪分子,為行兇者保駕護航,實屬讓死者家屬心寒啊!案發至今,溫州市公安機關連最起碼的給死者家屬一個公正、合理的交待都沒有,甚至不制止采砂船的分割,讓犯罪分子破壞案發現場,任其所為!

  死者家屬世世代代居住在農村,一無錢二無勢。面對犯罪分子與溫州市公安機關某個人這兩股同流合污的邪惡勢力而束手無策。無奈之下不得不求救於黨和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為死者家屬主持公道,重新立案偵察,及早將殺人兇手捉拿歸案,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及履行民事責任,追究溫州市公安機關某個人濫用職權的法律責任。還死者家屬一個公道、說法。

  
  2005年4月2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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