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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豪雨受災15日內申報可減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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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五日電)台灣南部豪雨成災,不少地區受創嚴重,財政部提醒,因豪雨天災遭致財物損失,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證明報備損失,可獲得稅捐減免。但納稅義務人要在期限內申請,或在期限內要求延期,以免權益受損。

財政部指出,因豪雨遭致財物損失,可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親自、郵寄或以電話、傳真或採線上申辦作業等方式,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災害損失,以免喪失得減免稅捐的權益。

若納稅義務人因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也可於期限內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

財政部表示,凡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所有財產因災害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但水災損失中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需列為損失的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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