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內助”受賄過百萬被輕判八年了事

江蘇省委組織部原部長徐國健妻能耐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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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訊】 (據亞洲時報記者 方德豪28日報導)中國江蘇省委組織部原部長徐國健的妻子沈秀如近日以受賄罪和轉移贓物罪受審,涉及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人民幣,下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個人貪污或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可是,日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法院對沈秀如一審判決,竟將之輕判有期徒刑8年了事。

2006年1月,江蘇省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徐國健因受賄640萬餘元被判處死緩。徐國健的妻子沈秀如原為南京市糧食局工會主席,2004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06年4月24日,廈門市中級法院對其作出八年輕判。

中國新華網28日報導引述福建省廈門市中級法院的判決書指出,2000年6月至2001年12月間,沈秀如明知徐國健利用職務便利為江蘇華良集團總經理張忠良銷售煤炭提供了幫助,仍收受張忠良先後6次共存入109萬元人民幣的股票賬戶,並將張忠良大部分注資之事告訴徐國健。2000年9月,沈秀如開始使用張忠良所送的資金進行炒股,造成虧損人民幣24.8101萬元。另外,法院又認定,2004年4月,沈秀如根據徐國健提出的將家中部分受賄贓款進行轉移的建議,從家中整理出人民幣300550元等財物,交給朋友陸素華保管。

不過,該法院對沈秀如只是判決八年徒刑。雖然廈門市中級法院認定沈秀如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轉移贓物罪,但判決又聲稱,在與徐國健共同受賄犯罪過程中,沈秀如只是“起次要﹑輔助作用,係從犯”。判決又稱:鑒於沈秀如歸案後能“認罪﹑悔罪”,“且大部分受賄贓款已被追繳等情節”,故數罪並罰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罰金1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個人貪污或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強調依法治國,難道這就是廈門市中級法院對胡主席“依法治國”的實際回覆?

中國法院的量刑,往往叫人摸不著頭腦。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司法官員范光永曾研究過中國在2005年全國各地的一些貪污案件,據他的研究報告指出:2005 年有關貪污犯罪案件中,主刑起伏波動頗大。如北京的龐姓疑犯貪污48.76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而福建的陳姓被告夥同他人貪污175.72萬元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湖北的陶姓被告將近300萬元公款據為己有,也只是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范光永的報告也指出,中國司法量刑時明顯存在地區差別。同是貪污200餘萬元,被告人王某在重慶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邢某在瀋陽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繼續追繳贓款。

范光永報告又指出,即使同一地區內,判決情況也不均衡。如私吞公款195.1萬元的吳姓被告,被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而上文曾提及的貪污48.76萬元的龐姓被告,則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雖然各地司法界因不同問題判刑存在差異,但只要比較范光永報告中的案例就會發現,沈秀如案貪污過百萬只判八年,必屬輕判無疑。

在中國司法界,一直有專家呼籲,要讓反腐敗判例經得起法律和社會雙重尺度的度量。中國新華網曾於2004年6月29日引述安徽省檢察官協會會長、安徽省檢察院前檢察長宋孝賢提出:“我國(中國)法律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特別是貪污腐敗案件,從10年到死刑,不僅尺度難以把握,還給司法腐敗留有空間。”

在中國,所謂的“配偶腐敗”或“貪內助”的問題,已經成為備受關注的社會現象。近年見諸報導的“配偶腐敗”案例包括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之妻王驍、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之妻程辛聯、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之妻韓桂榮、寧波市原市委書記許運鴻之妻傅培培、瀋陽市原市長慕綏新之前妻賈桂娥、瀋陽市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之妻章亞飛、青海省人大副主任韓福才之妻馬玉龍、阜陽市原市長肖作新之妻周繼美、蕭山市原市長莫妙榮之妻朱金寶、泰順縣規劃建設局副局長的妻子繆碧雲。 “配偶腐敗”,早已引起社會不少迴響;可是,廈門法院竟認為沈秀如只是“起次要﹑輔助作用,係從犯”,從而給她輕判。這個判例恐怕還會引起中國社會不少爭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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