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財部:結購外匯至子女帳戶 注意贈與問題

人氣: 217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4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三十日電)隨著時代轉變,逃漏稅的方式越來越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局長朱正雄指出,近來常見的是利用外匯或購買國外基金的方法,去年(九十四年度)南區國稅局查核個人結購鉅額外匯案件時,被依遺產贈與稅補稅罰鍰的比率高達四成。

朱正雄表示,個人結購外匯後,常是自己名義匯至子女國外銀行帳戶,或將國內資金以子女名義結購外匯,轉匯到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並以子女名義購買國外基金或於國外置產。然而,這些很可能都涉及贈與行為,應依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例如這些被國稅局查獲的案件中,有父親贈與存款給子女後,由子女結購外匯投資,或提供資金以子女名義投資,遭國稅局局依法核課贈與稅並罰鍰,例如轄區一納稅義務人分年度贈與新台幣1千萬元與2千多萬元給他的兒子,投資雙重貨幣組合投資,被國稅局核課贈與稅及罰鍰計7百多萬元。

還有是以兒子名義結購外匯共同投資期貨,等獲利後,再按出資比例取回所獲利益,但國稅局發現,納稅義務人取得這些收益後,又將部分收益約1千1百多萬元轉至女兒的帳戶,這個案子被核課贈與稅及罰鍰2百多萬元。

另外,有父親以自有資金結購外匯後,匯至子女國外銀行帳戶中的情形,例如一納稅義務人以自有資金結購美金50多萬元,折合新台幣約1千9百多萬元後,轉至他兒子國外的銀行帳戶,雖納稅義務人一再主張匯款屬父子間的私人借貸,卻無法提出相關借貸證明文件佐證,最後也被課贈與稅2百多萬元。

朱正雄提醒,購買外幣轉匯到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規定的贈與行為,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被查獲不但要補稅,且要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以一倍至二倍罰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