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亦:論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本源非法性

王子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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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9日訊】所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本源非法性,就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根本上,從來源上是完全非法的,全國人代表大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一個完全非法的國家權力機關。

那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這種本源非法性又是從何說起呢?我們知道,一個國家,必然有一套法律制度,都有這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很多國家就是以自己的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該國家之內的任何事務必須符合該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有自己的國家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權力機關,卻是以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方式產生和存在的,這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本源非法性關鍵所在。

下面就一步步的來剖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本源非法性的具體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序言末尾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可以這麼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機構,凡是違背憲法的一切活動,均是非法活動,其活動的法律效力得不到憲法的法律承認和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產生和運行當然也不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可以這麼理解,人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的主人,國家權力必須是人民來行使,人民必須掌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事務必須由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管理。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能侵犯全部屬於人民一切國家權力,不能冒名頂替人民的位置行事國家權力,不能假冒人民代表名義操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自行管理國家事務。比如,國家主席的權力來自於人民,人民隨時可以收回授予給國家主席的一切權力。又比如,人民曾經在憲法中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但是一旦中國共產黨達不到人民的原先設定標準,或者是直接變成了一個真正的邪教組織,它就自動喪失了「領導」全國人民的一切資格,人民就可以通過法律徹底解體中國共產黨,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供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之用的機關,並不是給哪個個人或組織維護或是攫取自身利益所用的機關,比如國家主席不能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搞貪污,中國共產黨不能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違抗人民對它的解體法律處置,甚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不能在沒有得到人民認可的情況下自己隨便亂動亂來,對國家和社會造成危害,它的全部行動必須得到人民的認可或者是某種正式形式的批准。

上面多次談到「人民」的概念,為了準確把握上面說到的法律條款,必須對「人民」的概念做出一番準確的定義。甚麼是「人民」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沒有直接定義,那就只能從字面意思上直接解讀定義,「人民」首先肯定是個「人」,任何不是「人」的生命或事物都不能是「人民」的組成部份,比如中國共產黨是一個組織,它的組織本身就不是屬於「人民」的組成部份,而它的個體成員——中國共產黨黨人則可能屬於「人民」的組成部份。其次,屬於「人民」還得是「民」。這個「民」比較費解,因為有各種各樣的「民」,比如「公民」,「國民」,「草民」,「子民」,或者是「官民」中的「民」,等等。這裡取兩種現代人比較能接受的說法,「民」就是「公民」的「民」,「國民」的「民」或者是「官民」中的「民」。也就是說,屬於「人」的,同時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國民」,或者是「公民」,「國民」中沒有做官的布衣「民眾」,就是全部屬於「人民」範疇的「人民」。如此,可以得出的「人民」的定義是:全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國民),或者是全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國民)中沒有擔任任何官職的公民(國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上面第三條再次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整個權力授予流動走向是:人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同時明確規定全國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是通過選舉產生,也就是通過人民做主的方式選舉產生。這個過程只能是人民做主,不能是其他人或者其他組織做主,比如,不能是國家主席做主,不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做主,也不能是中國共產黨做主來舉行這個選舉。最後,這一條還規定了人民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自主收回曾經授予給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一切權力,重新進行權力授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這一條是規定了憲法的最高權威性。第一就是法律法規不能同憲法牴觸,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就不能同憲法牴觸。第二是規定了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和企業事業單位不能違法憲法和法規,如果違背,必須追究,同時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比如中國共產黨不能違背憲法和法律,比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能違背憲法和法律,比如中國人民解放軍不能違背憲法和法律,比如中國共產黨的特務人員不能違背憲法和法律,比如國家主席不能違背憲法和法律,也沒有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對於「社會主義」的概念,因為憲法中沒有對「社會主義」進行定義,那麼只能從字面上做出理解:所謂的「社會主義」,就是維護國家整個社會的一切正當合法整體利益的信念,思想和主義,簡稱為「社會主義」。所謂「主義」,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就是「主要正義(公義)」。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治」必須對社會的主要正義(公義)負責,而絕對不能對非正義事物,或者是某種私人利益負責。 比如,不能對執政的中國共產黨一黨私利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這兩點主要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一律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需要承擔一律平等的法律義務,同時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論其社會條件,均具有一律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比如,中國共產黨黨員有7000萬(當然許多已經「退黨」),那麼,全體中國共產黨黨員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就有7000萬張有效選票,而其他12億3千萬非中國共產黨黨員社會民眾也有各自的有效選票,一共是12億3千萬張(假設不考慮年齡限制),不能剝奪中國共產黨黨員的選舉權。同時,在被選舉為各級人民代表方面,假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數是2600人,那7000萬黨員就只能選出140人的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他的244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必須由非中國共產黨黨員社會民眾擔任。

又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修煉或曾經修煉法輪功的社會公民總數為1億人,那麼,這1億修煉人在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的選票數必須保證是1億張。而在被選舉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方面,這1億修煉人可以最多推選出200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假設不考慮年齡限制)。而其他的2400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是非修煉人社會公民。

這裡還要做一個特別說明,很多人認為法輪功「不參與政治」,自然就不講甚麼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實這是誤解,法輪功對每一個學員有「不參與政治」的修煉要求,那是法輪功自己規定的修煉內容,是修煉中事情,跟這裡每個公民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直接的關係。法輪功學員有沒有達到「不參與政治」的修煉標準,跟他有沒有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繫。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法輪功學員怎麼做有他們自己修煉中的要求,但是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在法律意義上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特殊情況下,每一名法輪功學員都有自己的做法,比如法輪功現在被迫害,如果選舉全新的國家權力機關,法輪功學員是行使還是不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呢?如果任由居心叵測的人剝奪自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至少法輪功學員就不能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樣的國家權力機關中發出自己要求停止迫害的正義呼聲了吧!如果真是這樣,那主動放棄自己的正當合法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是在做好事呢?還是在做壞事?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所以說,法輪功學員完完全全可以理直氣壯,光明磊落,堂堂正正的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由於憲法規定不論其宗教信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有一律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以,即使有一群人信仰真正的邪教,如果在按照法律規定剝奪它們的政治權利之前,它們也是還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比如中國共產黨是真正的邪教,那麼信仰中國共產黨邪教的中國共產黨黨,團,隊,紅衛兵成員們,也是還具有法律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公民一樣有同等的選舉權利。除非是這些中國共產黨邪教成員或者是邪教信仰者們由於受到中國共產黨邪教教義的教唆和毒害,或者是其他原因,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犯下了危害他人和社會的重大罪行,從而按照法律規定被剝奪了政治權利,它們才會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具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農業大國,農村人口眾多。在13億人口中,農村人口佔了9個億,也就是說有9億農民,只有4億城鎮人口。那麼,這9億農民和4億城鎮公民就應該分別擁有9億張和4億張有效選票(假設不考慮年齡限制)。假設選舉出2600名全國人民代表,則應該分別有1800名農民身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800名城鎮公民身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這條規定中最重要的一點當然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按照規律規定來確定,這個過程中的法律當然是不能違背憲法,尤其是違背上述憲法條款的。比如軍隊的總人數是250萬,按照人口比例,軍隊中最多就能產生6位全國人民代表。

如果現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產生和運行違背了上述憲法條款中的任何一條,或者是其他的憲法條款,毫無疑問,當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是一個本源上具有嚴重非法性的國家權力機關。那麼,當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產生和運行有沒有違背憲法呢?有,而且有非常嚴重的違背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二條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在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表一人。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佔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於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市、市轄區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情況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這幾條法律條款可以看出:選舉法中規定在分配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除鄉人大)代表名額時,必須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分配。也就是說,如果選舉2600名全國人民代表,本來9億農民應該選舉出1800名代表,4億城鎮公民只能選出8 00名全國人民代表,但是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這麼一規定,則9億農民只能選出2600名全國人民代表中的936名全國人民代表,而4億城鎮公民則可以選出2600名全國人民代表中的1664全國人民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選舉和被選舉分配名額而言農民與城鎮公民之比為2.25:4,而不是正常的9:4。也就是說,就在縣級直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和被選舉分配名額問題上,9億農民中的四分之三的農民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硬性規定徹底剝奪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就是說,9億農民中的6.75億農民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相關條款剝奪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不要說這6.75億農民中還有許多人還沒有年滿18週歲,還沒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能說,這6.75億農民中有很多人,剛一出生,或者是還沒有出生,就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相關條款徹底剝奪了終身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6.75億農民是個甚麼概念呢?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總人口是13億,這6.75億農民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13億總人口的50%過半數6.5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從這一條款中可以看出:如果是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當選區的全體選民有過半數參加投票時,選舉方能有效。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選舉制度,選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進行直接選舉,但同時又實行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規定。也就是說,對於是選民直選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地選區內先天性的就有超過全體選民過半數的農村選民無法正常行使自己的投票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隱性排斥在整個縣級直選程序之外。於是,整個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就是一個徹底的無效選舉。

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程序一旦無效,即使沒有繼續存在有這個四倍規定,則經由無效縣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來的市,省,直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程序也就同時先天性的徹底無效。而現在市,省和全國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程序中繼續存在有這個四倍規定,那麼,從整個選舉程序的無效度來看,如果說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程序中無效度還只是超過了50%,那麼到市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程序中無效度就超過了75%,依此類推,省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程序中的無效度就分別超過了87.5%和93.75%。

如此算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產生,是一個選舉程序本身的有效度不到6.25%的選舉,這樣選舉出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合法性最多最多,滿打滿算也就是12.5%(當選舉程序有效度達到50%是便算有100%的合法性 )。

按照國際通例,一個真正合法的選舉結果,就必須達到100%的合法性,現在這樣一個不到有12.5%合法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怎麼能算是一個真正合法的選舉結果呢?怎麼能算是一個真正合法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呢?怎麼能算是一個真正合法的國家權力機關呢?這是一個本源性完全非法的選舉結果,這是一個本源性完全非法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是一個本源性完全非法的國家權力機關。它是在非法剝奪了超過公民總數中一半以上的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情況下,是徹頭徹尾的按照完全違背憲法條款和憲政精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非法條款規定選舉出來,這注定它是一個完全非法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非法性必須得到法律意義上的嚴格糾正。

如果按照前面講到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和非中國共產黨黨員公民身份比例,法輪功學員公民和不是法輪功學員的公民身份比例再來推敲,這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更經不起合法性檢驗了,因為這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達標中全部代表中有超過80%的中國共產黨黨員,但是幾乎沒有公開身份的法輪功學員公民大會代表。這大大不符合法定的,合理的代表身份比例,又從另外兩個方面嚴重的削弱了這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全體代表原來是完全不能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人民的。

這就是為甚麼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非得要嚴酷迫害人數近1億的法輪功修煉者社會公民;這就使為甚麼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非要死命維護中國共產黨這個真正的邪教在中國大陸的完全非法執政地位;這就使為甚麼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是冷酷無情的對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問題,農民工問題,下崗職工問題,基層民眾醫療保險問題,基層民眾子女受教育問題如此的不管不顧卻還厚顏無恥的大肆鼓吹「中國人權最好時期」;這就使為甚麼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完全放縱著整個官僚貪污腐敗集團肆無忌憚的侵吞社會財富,致使整個中國大陸的經濟基礎被嚴重掏空化;這就使為甚麼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此聽話的尾隨江澤民誹謗迫害法輪功,制定出完全非法的法律條款供江澤民及其流氓政治集團迫害法輪功之用,而同時對江澤民出賣祖國北方大片領土的賣國漢奸罪行卻完全默認和接受。

所有的這一切都匯聚到同一個答案之上: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一個徹頭徹尾,具有本源非法性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一切行為和運作注定是帶有濃烈的非法性氣味的,它的整個名號本身是注定會遺臭萬年的。

對於這樣一個具有本源非法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必須從法律角度予以最徹底的否定!不僅要從法律上徹底否定,還需要採取合乎法律的行動還實現這種法律上的否定。無非就是兩條路:要麼是聯合超過15%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特別提議,發起一次臨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現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們來糾正這種狀況,要麼就是直接向中國大陸民眾宣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這種本源非法性,再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選舉出完全合法的新一屆國家權力機關。具體怎麼做,這又是另外一篇文章所要探討的內容了。

附表:各級人大代表身份構成比例表(1996-1999) %

代表總數  工人 農民  軍人 幹部 知識份子 歸國華僑 其他
全國    2,979  10.84 8.06  9.00 33.17 21.08  1.2 4  16.61

間接選舉
省     16,755  14.01 10.47  4.66 42.8  20.95  1.02  6.09
市     62,017  15.83 17.76  2.29 36.79 20.32  0.72  6.29
縣    579,830   9.83 37.28  0.91 35.01 12.68  0.19  4.1

直接選舉 
鄉(1996) 2,451,808  4.06  71.49 20.12 0.11  4.22
鄉(1999) 2,423,374  3.66  71.50 20.32 0.10  4.42

資料來源:劉智等:《數據選舉:人大代表選舉統計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頁366。@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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