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亦:论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本源非法性

王子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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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9日讯】所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本源非法性,就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根本上,从来源上是完全非法的,全国人代表大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一个完全非法的国家权力机关。

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种本源非法性又是从何说起呢?我们知道,一个国家,必然有一套法律制度,都有这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很多国家就是以自己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该国家之内的任何事务必须符合该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有自己的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却是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方式产生和存在的,这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本源非法性关键所在。

下面就一步步的来剖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本源非法性的具体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末尾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可以这么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机构,凡是违背宪法的一切活动,均是非法活动,其活动的法律效力得不到宪法的法律承认和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和运行当然也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可以这么理解,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的主人,国家权力必须是人民来行使,人民必须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事务必须由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侵犯全部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权力,不能冒名顶替人民的位置行事国家权力,不能假冒人民代表名义操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自行管理国家事务。比如,国家主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随时可以收回授予给国家主席的一切权力。又比如,人民曾经在宪法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但是一旦中国共产党达不到人民的原先设定标准,或者是直接变成了一个真正的邪教组织,它就自动丧失了“领导”全国人民的一切资格,人民就可以通过法律彻底解体中国共产党,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供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之用的机关,并不是给哪个个人或组织维护或是攫取自身利益所用的机关,比如国家主席不能利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搞贪污,中国共产党不能利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违抗人民对它的解体法律处置,甚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不能在没有得到人民认可的情况下自己随便乱动乱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它的全部行动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或者是某种正式形式的批准。

上面多次谈到“人民”的概念,为了准确把握上面说到的法律条款,必须对“人民”的概念做出一番准确的定义。什么是“人民”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直接定义,那就只能从字面意思上直接解读定义,“人民”首先肯定是个“人”,任何不是“人”的生命或事物都不能是“人民”的组成部分,比如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组织,它的组织本身就不是属于“人民”的组成部分,而它的个体成员——中国共产党党人则可能属于“人民”的组成部分。其次,属于“人民”还得是“民”。这个“民”比较费解,因为有各种各样的“民”,比如“公民”,“国民”,“草民”,“子民”,或者是“官民”中的“民”,等等。这里取两种现代人比较能接受的说法,“民”就是“公民”的“民”,“国民”的“民”或者是“官民”中的“民”。也就是说,属于“人”的,同时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国民”,或者是“公民”,“国民”中没有做官的布衣“民众”,就是全部属于“人民”范畴的“人民”。如此,可以得出的“人民”的定义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民),或者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民)中没有担任任何官职的公民(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上面第三条再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整个权力授予流动走向是: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同时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选举产生,也就是通过人民做主的方式选举产生。这个过程只能是人民做主,不能是其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做主,比如,不能是国家主席做主,不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做主,也不能是中国共产党做主来举行这个选举。最后,这一条还规定了人民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自主收回曾经授予给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一切权力,重新进行权力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一条是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权威性。第一就是法律法规不能同宪法抵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就不能同宪法抵触。第二是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企业事业单位不能违法宪法和法规,如果违背,必须追究,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比如中国共产党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比如中国人民解放军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比如中国共产党的特务人员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比如国家主席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也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对于“社会主义”的概念,因为宪法中没有对“社会主义”进行定义,那么只能从字面上做出理解:所谓的“社会主义”,就是维护国家整个社会的一切正当合法整体利益的信念,思想和主义,简称为“社会主义”。所谓“主义”,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就是“主要正义(公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必须对社会的主要正义(公义)负责,而绝对不能对非正义事物,或者是某种私人利益负责。 比如,不能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一党私利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这两点主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一律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需要承担一律平等的法律义务,同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其社会条件,均具有一律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有7000万(当然许多已经“退党”),那么,全体中国共产党党员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就有7000万张有效选票,而其他12亿3千万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社会民众也有各自的有效选票,一共是12亿3千万张(假设不考虑年龄限制),不能剥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选举权。同时,在被选举为各级人民代表方面,假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是2600人,那7000万党员就只能选出140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的24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必须由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社会民众担任。

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修炼或曾经修炼法轮功的社会公民总数为1亿人,那么,这1亿修炼人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的选票数必须保证是1亿张。而在被选举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方面,这1亿修炼人可以最多推选出200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假设不考虑年龄限制)。而其他的2400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是非修炼人社会公民。

这里还要做一个特别说明,很多人认为法轮功“不参与政治”,自然就不讲什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实这是误解,法轮功对每一个学员有“不参与政治”的修炼要求,那是法轮功自己规定的修炼内容,是修炼中事情,跟这里每个公民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直接的关系。法轮功学员有没有达到“不参与政治”的修炼标准,跟他有没有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轮功学员怎么做有他们自己修炼中的要求,但是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在法律意义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特殊情况下,每一名法轮功学员都有自己的做法,比如法轮功现在被迫害,如果选举全新的国家权力机关,法轮功学员是行使还是不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呢?如果任由居心叵测的人剥夺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至少法轮功学员就不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国家权力机关中发出自己要求停止迫害的正义呼声了吧!如果真是这样,那主动放弃自己的正当合法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在做好事呢?还是在做坏事?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所以说,法轮功学员完完全全可以理直气壮,光明磊落,堂堂正正的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由于宪法规定不论其宗教信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有一律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即使有一群人信仰真正的邪教,如果在按照法律规定剥夺它们的政治权利之前,它们也是还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比如中国共产党是真正的邪教,那么信仰中国共产党邪教的中国共产党党,团,队,红卫兵成员们,也是还具有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跟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公民一样有同等的选举权利。除非是这些中国共产党邪教成员或者是邪教信仰者们由于受到中国共产党邪教教义的教唆和毒害,或者是其他原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犯下了危害他人和社会的重大罪行,从而按照法律规定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它们才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具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在13亿人口中,农村人口占了9个亿,也就是说有9亿农民,只有4亿城镇人口。那么,这9亿农民和4亿城镇公民就应该分别拥有9亿张和4亿张有效选票(假设不考虑年龄限制)。假设选举出2600名全国人民代表,则应该分别有1800名农民身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800名城镇公民身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这条规定中最重要的一点当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按照规律规定来确定,这个过程中的法律当然是不能违背宪法,尤其是违背上述宪法条款的。比如军队的总人数是250万,按照人口比例,军队中最多就能产生6位全国人民代表。

如果现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和运行违背了上述宪法条款中的任何一条,或者是其他的宪法条款,毫无疑问,当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一个本源上具有严重非法性的国家权力机关。那么,当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和运行有没有违背宪法呢?有,而且有非常严重的违背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三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几条法律条款可以看出:选举法中规定在分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除乡人大)代表名额时,必须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也就是说,如果选举2600名全国人民代表,本来9亿农民应该选举出1800名代表,4亿城镇公民只能选出8 00名全国人民代表,但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么一规定,则9亿农民只能选出2600名全国人民代表中的936名全国人民代表,而4亿城镇公民则可以选出2600名全国人民代表中的1664全国人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选举和被选举分配名额而言农民与城镇公民之比为2.25:4,而不是正常的9:4。也就是说,就在县级直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被选举分配名额问题上,9亿农民中的四分之三的农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硬性规定彻底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9亿农民中的6.75亿农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条款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要说这6.75亿农民中还有许多人还没有年满18周岁,还没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能说,这6.75亿农民中有很多人,刚一出生,或者是还没有出生,就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条款彻底剥夺了终身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75亿农民是个什么概念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总人口是13亿,这6.75亿农民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13亿总人口的50%过半数6.5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从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如果是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区的全体选民有过半数参加投票时,选举方能有效。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选举制度,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进行直接选举,但同时又实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是选民直选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地选区内先天性的就有超过全体选民过半数的农村选民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投票权,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隐性排斥在整个县级直选程序之外。于是,整个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就是一个彻底的无效选举。

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程序一旦无效,即使没有继续存在有这个四倍规定,则经由无效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市,省,直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程序也就同时先天性的彻底无效。而现在市,省和全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程序中继续存在有这个四倍规定,那么,从整个选举程序的无效度来看,如果说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程序中无效度还只是超过了50%,那么到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程序中无效度就超过了75%,依此类推,省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程序中的无效度就分别超过了87.5%和93.75%。

如此算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产生,是一个选举程序本身的有效度不到6.25%的选举,这样选举出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合法性最多最多,满打满算也就是12.5%(当选举程序有效度达到50%是便算有100%的合法性 )。

按照国际通例,一个真正合法的选举结果,就必须达到100%的合法性,现在这样一个不到有12.5%合法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怎么能算是一个真正合法的选举结果呢?怎么能算是一个真正合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呢?怎么能算是一个真正合法的国家权力机关呢?这是一个本源性完全非法的选举结果,这是一个本源性完全非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一个本源性完全非法的国家权力机关。它是在非法剥夺了超过公民总数中一半以上的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情况下,是彻头彻尾的按照完全违背宪法条款和宪政精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非法条款规定选举出来,这注定它是一个完全非法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非法性必须得到法律意义上的严格纠正。

如果按照前面讲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非中国共产党党员公民身份比例,法轮功学员公民和不是法轮功学员的公民身份比例再来推敲,这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更经不起合法性检验了,因为这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达标中全部代表中有超过80%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但是几乎没有公开身份的法轮功学员公民大会代表。这大大不符合法定的,合理的代表身份比例,又从另外两个方面严重的削弱了这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原来是完全不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的。

这就是为什么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非得要严酷迫害人数近1亿的法轮功修炼者社会公民;这就使为什么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非要死命维护中国共产党这个真正的邪教在中国大陆的完全非法执政地位;这就使为什么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冷酷无情的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农民工问题,下岗职工问题,基层民众医疗保险问题,基层民众子女受教育问题如此的不管不顾却还厚颜无耻的大肆鼓吹“中国人权最好时期”;这就使为什么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完全放纵着整个官僚贪污腐败集团肆无忌惮的侵吞社会财富,致使整个中国大陆的经济基础被严重掏空化;这就使为什么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此听话的尾随江泽民诽谤迫害法轮功,制定出完全非法的法律条款供江泽民及其流氓政治集团迫害法轮功之用,而同时对江泽民出卖祖国北方大片领土的卖国汉奸罪行却完全默认和接受。

所有的这一切都汇聚到同一个答案之上: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彻头彻尾,具有本源非法性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一切行为和运作注定是带有浓烈的非法性气味的,它的整个名号本身是注定会遗臭万年的。

对于这样一个具有本源非法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从法律角度予以最彻底的否定!不仅要从法律上彻底否定,还需要采取合乎法律的行动还实现这种法律上的否定。无非就是两条路:要么是联合超过15%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特别提议,发起一次临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现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们来纠正这种状况,要么就是直接向中国大陆民众宣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种本源非法性,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选举出完全合法的新一届国家权力机关。具体怎么做,这又是另外一篇文章所要探讨的内容了。

附表:各级人大代表身份构成比例表(1996-1999) %

代表总数  工人 农民  军人 干部 知识份子 归国华侨 其他
全国    2,979  10.84 8.06  9.00 33.17 21.08  1.2 4  16.61

间接选举
省     16,755  14.01 10.47  4.66 42.8  20.95  1.02  6.09
市     62,017  15.83 17.76  2.29 36.79 20.32  0.72  6.29
县    579,830   9.83 37.28  0.91 35.01 12.68  0.19  4.1

直接选举 
乡(1996) 2,451,808  4.06  71.49 20.12 0.11  4.22
乡(1999) 2,423,374  3.66  71.50 20.32 0.10  4.42

资料来源:刘智等:《数据选举:人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页366。@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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