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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核定前可申請變更報稅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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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三日電)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截止,納稅義務人若想改變申報計算方式,財政部北市國稅局指出,如果原來採用標準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又想改成列舉扣除方式計算,需在稽徵機關還沒核定前要求更改,否則,就不能變更。

國稅局表示,曾有納稅義務人原本是自行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但後來接獲國稅局查獲短漏報所得核定補稅通知後,因為變成有費用支出,就想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不過,由於稅徵機關已經核定,與所得稅法及施行細則規定不符,遭駁回申請。

國稅局說,如果納稅義務人確有依法可列舉扣除的各項費用支出,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一併檢附相關憑證,並選定採用列舉扣除方式計算稅額。或者,在申報後還沒經稽徵機關核定前,也可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申報。否則,一經國稅局按申報方式核定後,依法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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