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靜案疑點重重 社會難以接受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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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7日訊】「中國網絡第一大案」 黃靜裸死案伴隨著網絡持久難息的爭論,終於有了初步的說法。 7月11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對湘潭市臨豐學校女音樂教師黃靜裸死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分為三部分:1、被告人姜俊武無罪;2、被告人姜俊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淑華、黃國華經濟損失57399.50元;3、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淑華、黃國華其他訴訟請求。

此判決一出,旋即再度引起軒然大波。據法制早報報道,這起看似簡單的案件背後,所隱藏的種種疑點依舊難以解開。

疑點一:黃靜死前到底發生了什麼

黃靜母親:姜俊武加害致死

黃靜的母親黃淑華回憶,當她聞訊趕到湘潭市臨豐小學黃靜的臥室裡時,黃靜仰臥於床上,全身赤裸著,屍體表面有多處明顯傷痕。 黃靜父母的代理人認為,被告人強姦未遂行為與黃靜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姜俊武:我是無辜的

姜俊武在接受採訪時,被這樣問道:「當天晚上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 姜俊武說:「……至於你要問有哪些細節……我沒有脫她的褲子,我們只是把上身的衣服都脫掉了,互相撫摸、親熱。」

法院判決:較為特殊的性行為是致死誘因

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在判決書中這樣描述:

2002年5月,被告人姜俊武與黃靜相識並確立了戀愛關係。此後兩人曾到海南、長沙等地遊玩,並多次同宿一室。 2003年2月23日,一起吃完晚飯後,兩人到姜俊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2時許,隨後兩人回到臨豐學校黃靜的宿舍同宿。

姜俊武與黃靜親吻、撫摸後提出過分要求,黃不依並將雙腿夾緊,表示等結婚時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較特殊方式騎跨在黃的胸部進行了體外性活動,之後兩人入睡。

熟睡中黃靜吐氣、噴唾沫、四肢抽搐,姜驚醒後問黃靜「哪裡不舒服」,黃未作答,姜便又睡。

第二天早上6時許,姜俊武離開黃靜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約一小時後,姜俊武多次撥打黃靜的手機無人接聽,後回到臨豐學校,敲黃的宿舍門沒有應答,便將情況向學校領導反映。校方派人從樓頂墜繩由窗戶進入黃靜的宿舍,9時30分許發現黃靜裸體躺在床上,已經死亡。

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黃靜繫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上,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 被告人姜俊武的行為與黃靜潛在病理改變是造成黃靜死亡的共同原因。

網民評論:

*不是說他們是特殊的性生活沒有脫褲子(女方),為何又赤身裸體死亡。多次在海南等地同居,那麼多次為什麼沒有因特殊性行為死亡?女的屍體怎麼會有傷?

*傷痕是明顯的,難道強姦必須發生在認識第一天?還是不認識的才成立,你知道國外法律有一個關於熟人強姦的概念麼,當事人本人不是也認為自己給對方造成傷痕了麼,那麼沒有強迫怎麼會有傷痕?再者,強姦的定義是違背婦 女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不是說插進去才算成功性行為,而是他在暴力過程中完成一次性活動,若是他早洩,實施暴力並早洩,還可以認為是強姦中止麼,控辯雙方腦子都有病,定義什麼罪都不清楚……

*法律上的事不懂。但人要有人道主義,她要死了肯定有預兆,作為她的戀人,並和她睡在一起,難道一點都不知嗎 ???現在的法院是按啥標準來判,四年審下來是無罪。

*面對一些不負責任的言辭,我有必要說明一下黃靜的身份. 黃靜除了是教師之外,她還有另外一個身份:佛門居士。居士是要守戒的,這意味著她要比常人保守的多!

疑點二:死者器官被燒燬

湘潭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隊長盧任武介紹,他在司法部法醫鑒定中心要求檢查黃靜器官標本時,發現不見了。

負責保管黃靜器官標本的是湘潭市二醫院病理科。其負責人肖聖華證實,黃靜的器官標本確實被該科的譚國其醫生燒掉了。

按他的說法,黃靜器官標本已先後多次取材進行法醫鑒定。2003年8月,中山大學做完法醫鑒定後,醫院將黃靜器官標本用小紅塑料桶裝著,保存在病理科 製片室裡。當年底因醫院開啟暖氣,因浸泡液體揮發導致標本干了,「已無多大繼續保存下去的必要」。所以在中國新年前後的一次衛生清理中,被放到鍋爐中燒掉了。此事使得本來艱難進行的案件被迫停止。

網民評論:

*他(姜俊武)父母是地方官員,確實不能抗衡上面的領導,但卻可以找人把不利己方的證據除掉,按照現行疑罪從無原則,法院自然定不了罪。死者只不過是平民百姓,是不會有哪個領導沒有利益而來趟這種水的。

*”負責保管黃靜器官標本的是湘潭市二醫院病理科。其負責人肖聖華證實,黃靜的器官標本確實被該科的譚國其醫生燒掉了。” 關鍵證據不能妥善保管,必須追究責任人責任。好多案件都有證據等文件突然說找不到,負有保管保護責任的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疑點三:司法鑒定混亂

如同孫志剛案件的社會價值一樣,司法鑒定的混亂如何得到有效控制,成為黃靜案最積極的社會價值。

2003至2004年,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廳、公安部、南京醫科大學、中山大學、司法部的法醫鑒定部門相繼做出鑒定結論,但這些結論之間,結果都不盡相同,甚至互相矛盾。

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委託5位專家對黃靜進行第五次屍檢,鑒定結論是:黃靜生前心臟存在某種程度的潛在性病理性改變,姜俊武以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是引起被鑒定人黃靜死亡的關鍵促發因素。

最終,法院採信了最高法院的司法鑒定結論。但是,這依舊給人們帶來難解的認識:司法鑒定到底誰說了算?

網民評論:

*從常理推斷該案主要證據一定是被人做了手腳,5份屍檢結果竟然都相互矛盾,主要證據被毀是巧合?像這種案子嫌疑人明確,死亡原因通過醫學鑒定一次即可得出可靠可信的結論,3個月 就該結案,為什麼拖這麼久?偵察機關盡到責任了嗎?說這其中沒有問題,傻瓜恐怕也不信吧!

*什麼叫特殊性行為,有什麼事實根據,沒有!法院採用被告的沒有任何證據的敘述,這本身就希奇古怪。法院為什麼採用這份鑒定報告,沒有理由,沒有根據,幾份報告都不一樣,哪份是真的,作假報告的鑒定人應該負什麼樣的責任,按照道理應付刑事責任。姜竟然無罪釋放,豈有此理,難堵悠悠之口。一件這樣簡單的案子拖了這麼多年為什麼,顯然裡面的黑幕讓人懷疑。司法不公,司法鑒定都可以作假,那還有什麼公平法律。

姜俊武法律責任難免?

據法學博士,民法博士研究生導師李顯冬表示,他本人是民法教授,專攻侵權責任法的研究,思來想去,怎麼也想不通本案的判決理由。

首先,不知法院如何能查明黃靜與姜某發生特殊性行為時的對話。特殊性行為既屬隱私,當時又無錄音或錄像,不知法院除了被告陳述,如何查證當時兩人說了什麼,沒說什麼。

其次,即使構不成「強姦中止」,被告同樣還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中止。換句話說,當事人姜某對與其發生特殊性行為的黃靜負有「生存共同體成員」相互輔助的作 為義務,其應當作必要的救助卻沒有作,因此而致人損害,即構成了「消極的侵權行為」。雖有「中止」,黃靜死亡的後果已不可挽回。因此其顯然是一種「違法的 不作為」。

既然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黃靜繫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姜的特殊性行為與黃靜致死間,顯而易見是作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聯繫;應當注意的則是,其不予救助的不作為行為,同樣與死亡的發生有著相當的因果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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