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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貿易法 提升農產品產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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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二十六日電)為提升農產品的產證公信力,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應出口人輸出貨品的需要,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並得收取費用。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財團法人、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辦理之。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貿易法第三、十、二十條之二等修正草案條文,行政院發言人鄭文燦表示,這項修法內容主要是為提升農產品的產證公信力,財團法人、工商團體或農會,辦理輸出貨品的需要,建立生產履歷制度。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條文規定,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對於出口貨品亦得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但為履行國際條約、協定及國際組織規範或應外國政府要求的特定原產地證明書,且經經濟部國貿局公告者,未經該局委託不得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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