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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有瑕疵 ETC案遠東聯盟資格遭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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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三日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二月間撤銷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系統標案,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將遠東聯盟評為「最優申請人」決定,全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為,甄審過程違反公益和平等原則,判斷有瑕疵,構成違法,駁回上訴,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發言人劉鑫楨表示,高公局在甄審中的協商程序只給予遠通公司協商VPS項目的機會,沒有給各入圍申請人協商VPS項目的機會,違反協商階段中應公平對待各入圍申請人的原則,造成甄審委員會甄審資料不齊全,考量資訊不對等的情況,客觀上足已影響甄審結果,構成撤銷事由。

他指出,有關公益考量方面,公益除了國家、政府和社會等方面,尚須考量高速公路用路人的權益,使用上是否有偏低情形,車內設備元件OBU的部分定價,即車上機的收費原則未納入協商項目,將來在升級方面,將造成道路使用者換裝時不知價格的問題,沒有充分考量用路人的權益,有違公益原則。

劉鑫楨表示,基於甄審過程違反公益和平等原則,應考量資料和項目沒列入考量,客觀上影響甄審結果,有判斷的瑕疵,構成違法,應該撤銷高公局將遠東聯盟評為「最優申請人」決定。

關於原審判決認為,遠東最優申請人資格遭撤銷後,應由主辦機關裁量決定,或由次優申請人遞補,或重新公告接受申請,劉鑫楨表示,因高公局在重為適法的協商程序前,尚未評定何者為最優申請人,無法由台灣宇通資訊公司遞補為最優申請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ETC系統標案審議結果,將遠東聯盟評為「最優申請人」,台灣宇通為「次優申請人」,台灣宇通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二月間撤銷遠東聯盟是「最優申請人」決定,經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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