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文山交通集團砸老工人飯碗,上告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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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6日訊】法律是莊嚴神聖不可侵犯的,然而在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縣,法律的尊嚴,卻被某些極少數人扭曲了。

我是一個有著30年工齡,年過半百的老工人,在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無故被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本單位有多人和我同樣的處境,為求生存,迫不得已,把所在單位告上法院,然而,由於某些不可以告人的黑幕,卻把我們這些無辜的弱勢群體推向黑暗。事件的原委和始末是這樣的。

1991年5月2日。以文山縣第二建築公司兼併到文山州運輸公司。公司因無法安排我們工作,把我們定為待崗工人,待崗期間,我們未的到任何工資補償,所幸的是,待崗期間的養老保險等費用均為公司代交,然而,到了1996年3月15日。和公司簽定了勞動合同書後,便讓我們交納基本工資百分之二十的續職金等費用,而且未給予我們任何待崗工資及補償,最低生活保障等。

2001年7月14日,文山州汽車運輸公司被交通集團兼併,我們的就業及生活依然未得到解決,2002年10月22日,交通集團卻以我們沒有交納基本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的續職金為由,單方面解除我們的勞動合同,試問,我等在無工作,無經濟來源,所在單位未給予待崗期間基本工作的情況下,我們用何來繳費?

無奈之下,我們把交通集團告上法院,一審判決交通集團解除合同錯誤,誰知,2003年12月19日,二審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卻又依據「勞動法」第16條,第19條,第25條,判決解除勞動合同為有效。然而訂立勞動合同是運輸公司單方面的,其權利義務事實不清,我們唯有義務,卻未有權利。第19條簽定合同又未安全工作,成為待崗,就更無勞動工作等實質內容。荒唐的是第25條,未有安排工作,何來不合錄用條件等?

法院以我們拒不繳納合同訂立的費用為由,對抗了勞動雙方簽定的合同,判決交通集團解除勞動合同有效!

天理昭彰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給予經濟補償。

然而,在勞動合同簽定之日起,我們被列為待崗工人時,就未得到任何工作及補助,最後卻又以未繳納基本工資百分之二十的續職金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後,未給予我們任何經濟補償。可是荒唐的是。法院居然置之法律事實不顧,支持交通集團,判決我們敗訴,至於謬論居然成為堂皇的理由,其根由是在於黑幕,在於官僚主義的腐敗。

由於我們這些老工人文化水平較低,年紀偏大,兼併單位把我們視為纍贅,兼併了我們原單的資產,對我們這些原單位的老工人卻去之後快,未給我們任何補償。約束誒了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某些人便利用手中職權,剝奪了我們應有的權利。

我一個年過半百的老工人,在得不到任何補助,得不到任何就業安排,卻讓我們繳納續職金等費用,並居然以此為由解除我們的勞動合同,我垂垂老矣之時,得不到我應得保障生活的退休金,難道讓我下半生在飢餓貧苦中度過?

國之大者。以民為本,然少數執法者當權者,以法為私慾之刃,玩弄小民之命運於股掌之間,其小民之悲哀,莫過於此也。

試問?公理何在?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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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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