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名字可以注册做商标吗?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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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4日讯】原则上,是可以的。据〈商标条例〉中对商标所作的定义,是指“任何能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并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志。”在这一般性的原则之下,商标可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所构成。

  留意上述作出识别的字眼。特殊性(distinctness)是商标法律的重要原则,亦是无法完全清楚界定的原则。原则上法例容许商人将姓名注册,但姓名本身,特别是姓氏,欠缺特殊性。大家会发觉很多人用自己的姓名作商业机构的用途,例如作为医务所,作为律师行的名称,这是法例所特别容许的。

  商标的作用,在于一经登记,商标持有者可以阻止他人用类似的标记作商业活动,防止别人鱼目混珠。但就算名字已经登记,不保证名字欠缺特殊性的情况下,商标经法律诉讼失败而需要被删除于商标登记名册之内。

  原告人为一国际性的玩具生产商,早将一系列的洋娃娃产品以“Kelly”的名字登记为商标,答辩人则推出一疑称“Sweety Kelly”的洋娃娃。原告人起诉侵犯商标权,答辩人则反诉要求将原告的商标从名册中删除,高院原讼庭判答辩人得胜,原告人向上诉庭上诉,结果是维持原判。

(案件:Matt Inc Vs De Luxe Manufacturing [2006] 1 HKLRD143)

  案件中一些技术性的观点,商标注册处曾经发出传阅文件,是有关姓氏(surname)的问题,文件称商标注册处处长再决定是否批批准某姓氏作注册前,可检查电话簿,从姓氏被使用的次数作为判定个别姓氏是否符合“特殊性”的定义。本案的原告人是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

  但法庭认为传阅文件(circular)并非强制性,无论处长或是法庭皆不应受其制约。无可置疑,Kelly为一普通的姓名,可以使用作姓氏,亦可以是教名(given name),而姓氏一般而言是不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在这件案件之中,法庭认为Kelly无可置疑是一个姓氏,亦所以不应被注册为商标,因为姓氏并非与别不同的东西。

  笔者的记忆之中,香港似乎并无任何中文姓氏可以被用作商标注册,这是因为中文的姓氏根本不多,若可以注册的话会为很多商业活动带来不便,故姓氏不能被商标注册是完全合理的。名字则千奇百怪,个别有特殊性的名字被注册,不会为他人带来不便。

英文则较具争议性。本案的结果虽然是答辩人胜诉,但其中一位法官表示不同意见(Dissenting),他认为在玩具生产的过程中,使用教名作为洋娃娃的情况普遍,消费者不会将Kelly 视为姓氏。

不同意见的法官似乎更有道理,但在有3名法官的上诉庭,裁决是小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定!@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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