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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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4日訊】 (編者按:本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UH,是法律系的教授。社區華人以及新來的移民往往對於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了解,對於每天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感到迷惑和困擾。本報今後將陸續刊登他的專欄,以饗讀者。)

問:我在三個月以前換了工作。最近我從前雇主收到一封電子郵件,說他們給我的最後一張支票多付了工資,要我寫一張支票把多餘的數目退還他們。我在法律上是否應該退還他們呢?

答:就像他們少付你工資時必須依法補足你一樣,你在法律上須要退還他們多給你的工資。當你離職時,根據你的僱用合同,你的雇主欠你一筆固定的錢。法律關心的是,雇主必須付給你那筆錢,不多也不少。如果你拿多了,你就必須還,你沒有合法的權利保留它。

問:我有一張上限$500的信用卡。我現在正被信用卡公司控告,要我付出$1,650。可是我的上限不是$500嗎?

答:信用卡公司給你的上限是公司准許你花多少錢的指標,並不是你的責任的極限。有兩個方法使你的責任超過指標。第一,如果公司允許你超過花費的上限,你欠公司超過的每一分錢。第二,你與信用卡公司簽訂的合同也說公司可以收取利息和收錢的手續費,包括律師的費用。我建議你解釋為什麼數目會是$1,650,看看你在實際上是否欠那筆錢。如果你真的欠那筆錢,你的花費指標不會改變你應付的責任。

問:我的一張支票在九年前被退票。七年債務的法規適用於我嗎?他們會找我要債,只是看看還能不能從我這裡拿到一些錢,或者他們還能控告我?

答:第一,你說的七年是指對你不利的資料留在你的信用報告上的時間,不是可以對你提出控告的時間。對你提出控告的時間叫做「時傚法」(statuteof limitations)。

在德州有不同的時效限制,由官司的種類來決定。例如在過失罪(tort)中,一個汽車碰撞的意外時效期是兩年,違反合同是4年,空頭支票由退票的那一天開始算起,時效期是三年。

據你所說,告你開空頭支票,時效期早過了,而且再也不能報告給信用局。但是你依舊欠他們錢,道德上有義務還債。最後的決定還是在於你自己。

問:我的兒子出生時,我還沒有結婚。我娶了他的母親。我能拿到出生證明,證明我是父親嗎?

答:如果你是孩子的父親,孩子的出生證明書上沒有你的名字,你可以更改出生證明書,把你的名字填上去。下面這個鏈接提供更改出生證明書的表格,可以給父母二人或其中一人使用,只要在公證人面前簽字就行。法院會發出命令,說明出生證明書上新加的是父母的名字。這個網站是:www.dshs.state.tx.us/vs/reqproc/amendparentage.shtm

問:我不斷接到討債人員的電話,告訴我叫我的姻親償還債務。我告訴討債人員這和我沒有關係,但是他們不斷騷擾我。我怎樣阻止他們呢?

答:依照德州法律,討債人除了欠債人之外是不能找別人的,除非是索求欠債人的地址。法律同時禁止討債人騷擾任何人。我猜想如果你讓討債人知道你明白你的權利,他們會停止找你。@(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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