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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院初審 卡債1200萬元內可聲請更生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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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四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債務人因消費貸款、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擔負的債務,在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無結果後,只要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千兩百萬元者,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開啟卡債債務者一線生機。

草案中的「消費者」是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額平均每個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

條文規定,債務人對金融機構因消費貸款、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意旨。

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翌日起超過二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翌日起超過三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聲請,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聲請更生或清算,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

進入更生程序後,法院將指派監督人處理相關事宜,債務人也須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與債務人清冊,若有必要,也須出席由法院指揮的債權人會議答詢,監督人則於會中提出債權表,依調查結果提出債務人資產表,報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陳述對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意見。

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應包括清償成數、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的分期清償方式及最終清償期;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翌日起不得超過四年,但有特別情事者,最長得延為六年,若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債務人可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在更生方案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在法院認可後,就可一面工作一面還債,自用住宅暫時不會遭處分,只要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已申報但未清償的債權,及未申報的債權,都視為消滅。

不過,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與債務人清冊;債務人聲請清算後,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的程度,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限制出境。

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的財產,喪失管理處分權,並由債權人會議決定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處理,一旦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裁定確定後,除另有規定,應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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