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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桿電死人 技士判拘役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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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雲林縣林內鄉林茂村68歲村民張金騫,巡視菜園時跌落水溝,想抓電線桿纜線爬起,那知電線桿漏電而觸電死亡,最高法院昨天宣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管理維護電線桿的建設課技士張文和判處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確定。

本案民事部分,林內鄉公所賠償給死者妻子、兒女共8人,總計485萬餘元,但林內鄉公所也認為供電的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有過失,提出損害賠償訴訟,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95年間,判決台電要賠償176萬元。

被告張文和表示,該意外是供電的台電雲林區營業處疏失,他是該鄉唯一的路燈管理員,須負責3000多盞路燈,人手不足,如何檢查?

承審法院指出,雖台電有錯接電源的問題,但該漏電電線桿所有權確屬林內鄉公所,且裝設「漏電斷路器」、「無熔絲開關」只有數百支,被告張文和負責管理路燈多年,每年若能排定時程,分區檢測仍可發現,認定張文和犯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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