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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案例─離婚官司才完 為姓得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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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本報獨家披露某位離婚婦女如願爭取過世兒子改母姓,陳小姐有類似切身經驗,卻無法如願依姓名條例登記改姓,因為5月新修正民法一○五九條,規定夫妻離婚後的子女改姓,還要出具雙方約定書,不然要再上法院請求宣告從父姓或母姓,姓名條例與民法新修法令相衝突,政府落實兩性平權美意,反而打折扣。

陳小姐表示,她最近離婚才取得監護權,戶政機關承辦人員卻委婉告訴她,目前暫不受理離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改姓登記,詳問下才知民法新修正法令,不能再依姓名條例申請改姓,等中央明確函令後再辦,不然就是再循法律,請求宣告變更母姓。她不滿地表示,法院判決離婚,兩人已經撕破臉,為了孩子改姓,對方不可能出具書面約定,前夫家長輩更不會同意,難道還要再上法院吵一次,新修法令反而增加麻煩。

民國九十二年修正姓名條例,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三、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子女改姓,持監護權相關證明至戶政機關辦理改姓登記即可。

與姓名條例競合 暫緩受理改姓

戶政機關表示,中央注意到姓名條例與民法新修正法令競合問題,因此通函各地戶政單位,對於離婚這類改姓申請案暫緩受理,或是先列冊登管,待內政部與法務部研議結果,有函示規定下來再辦。如果新離婚父母還有疑義,堅持這時候為子女申請改姓,將會依行政程序個案報呈內政部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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