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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新光銀未確實執行內控 罰鍰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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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文忠台北二十六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新光銀行公益分行發生陳茹燕及邱來祥等行員舞弊案,未確實執行內控制度,依銀行法規定,處新台幣600萬元罰鍰。

新光銀行公益分行行員陳茹燕部分,金管會表示,未依規落實鈔匣裝入自動櫃員機前,會同作業主管複點鈔券作業,致使出納人員陳茹燕挪用金庫及自動櫃員機現金計306.5萬元。

行員邱來祥部分,金管會指出,未加強列管授信業務人員所保存文件;實施授信業務人員制度,未加入內部牽制功能、撥款程序未強化審查及辨識申貸資料真偽的機制。

此外,對於非臨櫃借戶辦理開戶作業,未盡確認借戶身分的覆核程序等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導致授信業務人員邱來祥得自2000年至2006年期間盜用客戶資料冒名申貸,並挪用貸款資金3525萬元。

金管會也指出,公益分行於2006年10月間發生助理服務主管陳憶慧襄理盜用客戶定期存款的舞弊案,至2007年4月間都還未能及時採取積極補救措施,導致陸續發生行員舞弊案,顯示新光銀內控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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