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千元存款18年後變3.4萬 銀行拒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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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8日訊】陶玲是安徽省蒙城縣下崗職工,18年前,她在銀行存了1000元,月息15.793%。18年存款到期後,按照存款單上的約定,連本帶息可得3.4萬元,陶玲到銀行去取錢,但銀行拒絕了她的要求,認為月息過高,不符合規定。由此,陶玲與銀行發生糾紛,至今未決。

儲戶存單無法兌現

據安徽商報報導,1989年9月3日,陶玲在中國農業銀行蒙城支行營業儲蓄櫃辦理「子女婚嫁老人養老儲蓄」。陶玲說,該筆存款定期整存整取,存入1000元,定期18年到2007年9月3日,本息可得3.4萬元,月息15.793%含保值,蓋了銀行的公章。

2007年9月4日,陶玲拿著到期的存折去取錢,營業員告訴她,此款不予兌現,理由是這張存款單違反有關規定不受法律保護。

「白紙黑字的存款單,還蓋了銀行的公章,咋不受法律保護了?銀行怎能說變就變呢?」對此,陶玲感到不解。

銀行認為高息違規

蒙城農行行長謝某告訴安徽商報記者,蒙城當年的金融秩序不規範,陶玲的遭遇就是「高息攬儲」背景下的產物。

據其介紹,在陶玲辦理儲蓄之後,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嚴禁金融機構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而月息15.793%已遠遠高出央行的規定,因此無法支付。此外,謝某說,18年的存款也不符合央行最高存款年限的規定。如果蒙城農行按存款單兌現,將違反央行規定,一錯再錯。

謝某表示,銀行已與陶玲溝通,將18年分解成若干央行允許的存款年限,按照相對較高的月息支付。「如果陶玲能同意,她將得到約萬元的本息。」謝某說,目前雙方正在協商。

律師觀點

就此事,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劍雄認為:「儲戶與銀行之間是合同關係,合同只有在違反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才是無效的。」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通知或者規定,不屬於法律法規範疇,只有對內部各金融機構才有效,而不能影響第三方即儲戶的利益。(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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