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提升收益 台退撫基金委外經營新增兩業務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4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23日電)考試院會今天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除現有的資產經營、保管業務外,新增資產移轉管理、國外有價證券出借等兩項新業務,希望藉此提升基金委外的收益。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蔡豐清接受中央社訪問指出,最近基金規模約維持在新台幣3700億餘元,這次修法主要目的是為能納入兩項新業務,以提升基金收益。

他指出,在未修法前,過去只能把退撫基金的錢交由國外的投信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或徵選保管銀行來保管,現有的辦法僅限於把退撫基金的錢交給委外公司進行經營或保管。

他表示,這2、3年來,國外的委外公司有新增兩種業務,一是移轉管理業務,也就是「過渡經理業務」,例如:以前將資產委託國外投資,如果3年到期,想把好的股票收回來,但在還沒有遴選新的委託公司之前,在這段過渡時間,可以由一家國外公司先代為管理,這就是所謂的「移轉管理業務」。

另外,第二種業務,就是國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例如:將有價證券借給投資人,可以賺取利息收入,所以新增這項業務,一旦想把股票出借,國外委託公司就可以幫忙尋找客戶,讓基金藉由借券增加收入。

不過,為降低風險,新修辦法當中增訂辦理本基金國外委託移轉管理、國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的受託機構,必須具備的最低資格條件。

蔡豐清指出,新增辦法規定,應以公開方式選定受託機構;受託機構的條件,必須成立3年以上,且有運作實績3年以上歷史;最近一年的信用評等等級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信達「A-」等級,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在台灣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營運據點或服務團隊。

另外,也明訂基金管理會得與受託機構議定委託契約、委託費用比率等。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