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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營建署:修正新市鎮辦法 合法建築可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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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 8日電)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解決新市鎮特定區整體開發前,部分已建築供居住的合法建築物維修問題,將修正新市鎮區內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使合法建築物可申請改建。

營建署表示,已擬具「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第4條及第5條修正草案。

營建署表示,修正重點包括增訂規定,使在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前已建築供居住使用者,可在原有使用範圍內申請改建,以增加住宅品質。

此外,營建署表示,為使定義更明確,將修正建築面積為樓地板面積、平房為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等相關文字,以避免產生執行疑義。

營建署表示,修正條文目前正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近期發布後,包括淡海新市鎮、高雄新市鎮及林口特定區內,尚未實施整體開發的合法建築物,除申請修建外,也可申請將建築物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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