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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已碎 車禍害死親人多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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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專題報導

苗栗地檢署偵辦過不少涉嫌過失致死的案件,其中數起是開車不慎出車禍,害死親人的悲劇。犯罪事實雖很明確,但檢察官法內有情,基於親情考量,最後通常都緩起訴處分或依職權不起訴處分。

苗栗縣陳姓男子多年前發生車禍,手腳不太靈光,醫師說開車有助復健,妻子為讓老公早日康復,經常陪他開車,不料陳某竟誤踩油門,撞到路邊電桿與民宅,導致妻子傷重不治。

52歲的陳姓男子出庭應訊時,談到妻子的貼心美意,數度激動落淚。

檢察官認為陳某素行良好,肇事後坦承犯行,深自悔恨,加上陳妻娘家親屬庭訊時為陳某求情,不想追究,因此緩起訴處分。

苗栗縣57歲葉姓農民,從車庫駕駛廂型車倒車外出,準備到果園工作,感覺左後輪壓到東西,下車察看,發現竟是輾過金孫頭部。

葉姓農民事後向警方自首,應訊時,他由兒子陪同,遭逢喪子之痛的葉某兒子,不忍苛責老爸,但難掩哀傷,頻頻拭淚。當檢察官問他的想法,他說,誰都不希望發生這種事情,對不慎闖禍的父親不想追究過失。

檢察官認為葉某痛失愛孫,純屬一時疏忽釀成悲劇,內心所受痛苦遠大於刑罰,在兼顧法、理、情下,依職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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