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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包庇地下油行 2前公務員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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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6日電)前台北縣政府建設局辦事員吳信興、約聘人員戴長富負責取締地下油行,卻洩漏查緝時間,戴長富還向業者收賄。台灣高等法院依洩密罪對吳信興判刑7個月、戴長富判刑3年6個月。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吳信興與戴長富在民國96年間,任職於台北縣政府建設局公用事業管理課,負責查緝非法地下油行。同年3月到5月間,吳信興4度洩漏查緝地下油行的行動給林姓女業者,讓林女與先生蔡姓男子有機會掩飾而避免遭到查緝。

同年7月間,吳信興辦理退休,蔡姓男子為讓地下油行繼續順利經營,透過吳信興引薦戴長富一起用餐,除向戴表示「請高抬貴手,不要經常前往查緝」,還在洗手間內交給戴新台幣6萬元。此外,蔡姓男子還曾在民國94年至96年間,3度行賄台北縣政府消防局人員,以換得通報不被查緝。

一審時,板橋地方法院依圖利罪判吳信興7年;戴長富依收賄罪判5年2個月;業者則被判處6個月到2年4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高院二審認為,吳信興只有洩漏機密,不符合圖利,但是他犯後態度不佳,因此改判他4個洩密罪,合併執行7個月,得分別易科罰金。戴長富部分,高院認為他違背職務行為收賄,嚴重敗壞公務員清廉潔操及國家法紀,但犯後坦承收賄,改判3年6個月。全案吳信興的部分不得上訴,戴長富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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