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月17日讯】和苏北一些农村家庭一样,宿豫县南蔡乡农民贾宗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现年只有33岁的他,尽管县乡计生工作抓得那么紧,在生育两个女儿后,仍不死心,1999年下半年其妻陈美英又怀上了第三胎。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可令贾宗义五脏俱焚的是:2000年3月19日,妻子陈美英在该县埠子镇卫生院分娩时大出血,在抢救过程中医务人员不慎将针掉落其宫颈内,并因找针而延缓了抢救时间,致产妇陈美英及婴儿死亡。事件发生后,陈美英的家人拒绝权威部门对陈美英尸体进行解剖界定责任,致使法院最后的判决也让贾宗义无法释怀。
手术针滑入身体
检察日报报道,那段令贾宗义肝肠寸断的经历,他说每时每刻都萦绕在他的脑际:那天凌晨1时30分,他和妻妹等人一起,将妻子陈美英送到埠子卫生院待产。其间,因该院医务人员的疏忽,在为妻子缝针时将针滑落宫内。花费了很长时间,也未找到那根针。妻子在这一过程中已大量出血,床上、地上都流着血。妻子的惨叫声不断传出。后来另一医生继续查找十几分钟才找到那根针。最后妻子已无力气发出声音,脸上也无血色。妻子失血过多,出现烦躁、休克症状。他们急忙备车转院,将妻子和婴儿一起送到市人民医院,但为时已晚。妻子死后,婴儿也不幸夭折。
拒绝尸检
失去亲人的巨大打击,让贾宗义一家顿时沉浸在悲痛之中。贾宗义一度精神恍惚,一双女儿涕泪交加,整天哭着要妈妈,而失去爱女的陈美英父母更是痛不欲生,整日茶饭不思。参与事件全过程的贾宗义深知,自己尽管不懂法,但按大道理讲,埠子卫生院应对这起事件负责。悲愤之余,他和家人、其他亲属经商量,决定找埠子医院讨个说法。
经死者亲属同意,该院向县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准备对死者进行解剖鉴定。但不知出于什么考虑,死者亲属后又拒绝解剖,致权威鉴定工作搁浅。
在死者亲属拒绝解剖,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况下,县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进行调解。贾宗义的亲戚、埠子卫生院院长的朋友陈某出于好意,未经贾宗义许可、委托,参加了调解,并与院方形成协议书,其内容为:
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调查后,为弄清死亡原因,要求对产妇进行解剖,但死者家属不同意,经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埠子医院一次性照顾给死者家属现金4000元整;(二)协议签订后,死者家属应迅速将尸体运回处理;(三)自协议签订后,医患双方均不得再要求重新处理,更不得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得知协议结果后,贾宗义深感不满,并不顾身心劳累,频繁地到有关部门上访,但直到7月26日,也未得到一个完整的结果。
起诉卫生院
迫于无奈,最后贾宗义只好将埠子卫生院送上被告席。
在这起因医疗纠纷引发的赔偿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医院在对死者急救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
法庭上,贾宗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费、安葬费、抚育费、赡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88万元。
被告卫生院抗辩:陈美英发生意外时,卫生院尽到了抢救责任;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书,证明卫生院已赔偿给原告4000元,原告拒绝尸检,导致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无法鉴定,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全国中等卫校教材《产科学》、《妇产科学》的有关内容证明,被告用药没有错误,产妇是因羊水栓塞而引起的播散性血管内凝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庭认为,被告虽进行了抢救,但在抢救过程中不慎将针掉落产妇宫颈内,从而因找针延缓了抢救时间,对此,卫生院应负一定民事责任。事发后,原告拒绝对死者进行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查明,原告对此应负相应的责任。故判决被告卫生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万元。
面对这一判决结果,贾宗义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但法律是公正的,假如当时他及亲属同意尸体鉴定,保存好相关证据,那么被告埠子卫生院就不会输得如此轻松了。毕竟,法院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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