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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用绑桩 前林口乡长判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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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旭昇台北县4日电)前台北县林口乡长陈建财以公款、台电补助金办理基层建设时,被控图利桩脚,施做私人道路与挡土墙,板桥地方法院今天依贪污罪判刑6年,褫夺公权3年。全案仍可上诉。

同案另一名被告、前林口乡公所建设课长林文能,则被判刑5年2月,褫夺公权2年。

法院判决指出,民国92年,林口乡民洪金钟透过当时代表会副主席汪诚一,向陈建财请托,在洪金钟私人住处道路铺设水泥、施做挡土墙,做为支持陈建财选举的对价;林口乡乡长选举时,支持陈建财的嘉宝村长凌三郎也向陈建财要求,在私人住家前施做有砂岩浮雕的挡土墙、花卉浮雕、挡土墙花台。

陈建财接受请托后,指示公所人员将相关工程,列入公共工程中,前后图利私人新台币560余万元。

此外,陈建财另被控将台电补助金办理基层建设工程时,图利桩脚,用公款为李姓养猪户,重建私人铁皮猪舍围墙,图利对方175万元。

检方当时依贪污罪起诉陈建财、林文能、汪诚一。被告等人均否认贪污。但法院审理时查出,陈建财明知公务预算使用在私人建设于法不合,但仍基于巩固票源,指示下属办理,因而认定陈建财、林文能有罪;汪诚一则获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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