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改会建议查核雇员性犯罪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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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3日讯】(大纪元综合报道)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昨日发表《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查核:临时建议》报告书,建议设立行政机制,让聘用他人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及与精神上没有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主,可查核雇员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纪录。建议机制适用于现有雇员和准雇员,分阶段实施,初期只涵盖准雇员;有关查核只可披露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防止虐待儿童会认为,建议有不足之处,应该涵盖所有雇员。

法改会辖下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主席邓乐勤昨日表示,建议的临时措施,可透过行政方式迅速实施,毋须经过立法程序。在未有立法的情况下,不可强制雇主执行查核,查核申请须由求职者本人提出。
法改会不赞同引入可供公众查阅的性罪犯名册,建议透过警方的刑事定罪纪录,筛选求职者。

报告指,可修订现行由警方发出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机制,以便查核。查核由求职者本人提出,需要取得其同意,才可向准雇主披露查核结果。“清白”的查核结果不会以书面方式记录,而是以口头方式通知求职者或其雇主。

至于有法定条文规定的某些专业或工种,如某人有定罪纪录,便构成理由而可拒绝为该人注册或核准他在该专业工作,在这情况下,可进行查核。例如:根据《教育条例》注册的校董和教员、《幼儿服务条例》下的幼儿托管人,以及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注册的社工等相关条文。建议的查核机制,不会披露根据《罪犯自新条例》被视为“已失时效”的定罪纪录。

委员会表示,继续研究应否引入全面的法律机制,加强规管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查核,以及避免在进行这类查核时,无理地侵犯罪犯或其家人的私隐权及其它权利。

防止虐待儿童会总干事雷张慎佳认为,有关建议属行政和临时措施,是过于温和及有不足,有需要进一步涵盖至所有雇员。她说,反对由当事人提出查核申请,认为这类行业的雇主,应该有权主动查核求职者的背景,以保障儿童权益。

保安局欢迎法改会提出的建议,在研究设立有关机制时,会小心平衡各项相关的考虑,一方面须保护儿童免受侵犯,并须顾及曾犯事者的私隐及其更生的需要。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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