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一个杀人犯只判了10年

我儿徐向峰没有任何过失被杀害,主犯只被咸阳中院判有期徒刑10年,这不荒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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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0日讯】2002年,经我儿徐向峰介绍,唐公联承包了我们邻村陈家台村的土壕,卖土为生,唐公联委托徐向峰看管土壕。2004年2月11日早,我看到有人在土壕里挖土装运,我用手机告诉我儿子,我儿从家里赶到现场,才知是王景章、罗晓江等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私自组织车辆、人员进行偷挖装运,村队干部到场劝阻在现场挖土的魏二战,魏二战不听劝阻继续挖土装车,并且电话告知王景章,后来承包人唐公联到场阻挡,王景章也叫了十几个人开着两辆车随后赶到现场,王景章叫来的两车人中间的吕涛、程宏伟把唐公联拉打到一边,此时,徐向峰一手拿手机不知是给谁打电话,一手插在裤兜里,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被王景章、罗晓江打倒,王、罗二人接着还向徐向峰头部及胸部凶狠地踢踏,致徐向峰当场死亡。王景章开着车带着其它未下车的打手扬长而去,魏二战等人被王景章留下应付。

此案在调查审判过程中,有说不完的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的恶行。

2005年2月4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景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罗晓江判有期徒行三年,缓刑4年。一个因偷抢而杀害无辜者的罪犯,只被判刑10年!我们不服,提出抗诉,又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05年9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咸阳中院重新审判,咸阳中院于2006年4月11日对王景章判处有期徒刑12年,对罗晓江的判处不变。我们仍然不能接受。至今已经告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不给立案。

这样的判决和处置连小孩子都能看出如何不公,在此我仅举几点办案中明显违法乱纪的事例:

1.主犯王景章的“投案自首”。法院认为主犯王景章应从宽量刑,原因之一是王景章有投案情节。王景章是在案发后第十天由咸阳中院刑一庭原庭长韩志道带领到咸阳市秦都区广场派出所投案的。而广场派出所并不是案发地的管辖派出所,案发地点的管辖派出所应当是茂陵派出所。而且据我所知,在案发到投案的这10天期间,王景章就躲在离他家只有三里路的陈家台亲戚家,还跟家人多次通电话,警方为什么不及时抓捕?

2.办案警察更改证言,填写登记表不实。在唐公联的证言中原写道:“……当时三个人把徐向峰打到一边去了。”这个证言后被警察改写成:“把徐向峰拉到一边去了。”在《刑事案件破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一栏中,警察填写王景章为“无”。 事实是王景章在1985年11月28日只有17岁时,因盗窃被判刑一年;1988年2月2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劳教一年;1991年6月用郎头将受害人赵莽右眼打瞎,用刀将赵鼻梁骨砍断,公安不上报,受害人母亲及亲属整天上访讨要说法,这次咸阳市检察院和本案一块起诉,咸阳市中院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不予追究; 2002年因余永峰上告王景章团伙偷盗、抢夺、打架、强占土地非法建房等犯罪事实,王报复致使余家属四人受伤,经鉴定为轻伤偏重。

3.王景章至今不承认是他打死的徐向峰,他的态度应当从重量刑。

4.对王景章和罗晓江的量刑轻得令人难以置信,也没有对在场参与行凶的其它案犯追究责任。

咸阳市、陕西省的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政法委、人大、纪检委等我上访过多少次就不必说了,光北京我就跑过三次了。我现在已是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只要我还有一口气,我就要为我儿伸冤讨公道。我的要求不高:杀人偿命,追究从犯,依法赔偿,查处徇私枉法的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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