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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总长任命方式 台监院声请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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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8日电)监察院1月间通过弹劾前检察总长陈聪明,当时,查案监委认为总长任命方式及特侦组设置于最高检均有违宪之虞,监察院院会今天通过提案,提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

这也是第4届监察院院会通过的首件声请释宪案。监委李复甸、钱林慧君调查陈聪明适任案时,发现法院组织法第66条第7项“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4年,不得连任。”恐有违宪之虞。

监委认为,这样的任命方式,让行政院长及法务部长对检察总长的人选无从置喙,侵夺行政长官人事任命决定权,更让外界搞不清楚谁是检察总长的长官,严重破坏权力分立原则。

另外,调查检察总长过程中,监委也发现,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不起诉的一般案件,告诉人可以向上级检察署、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声请再议,但特侦组因为设在最高法院检察署,所以没有上级检察机关。一旦特侦组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处分,告诉人若要声请再议,审查机关是否为检察总长?也有诸多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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