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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童简易寿险 拟限制死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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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2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简易人寿保险法修正草案,未来中华邮政公司简易寿险以未满15岁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定的人寿保险契约,死亡给付必须至被保险人15岁之日起始生效力。

行政院会上午讨论交通部提报的“简易人寿保险法修正草案”,未来中华邮政公司简易寿险将比照保险法107条,调整儿童保险规定;此外,为真实反映营业绩效并符课税公平原则,删除中华邮政公司减免税捐的规定。

行政院表示,这次配合保险法规定施行,简易人寿保险法修正第7条,明定未满15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定之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须至被保险人15岁之日起始生效力,被保险人满15岁前即死亡者,可加计利息退还所缴保险费,或返还投资型保险专设账簿的账户价值。

订立人寿保险契约时,以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为被保险人,除丧葬费用之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部分都无效。修法规定给付限额为订立本契约时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的半数,目前限额为5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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