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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表演管理办法 半年内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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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虹瑾台北19日电)明火表演话题延烧,内政部消防署今天指出,正在研拟“明火表演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申请明火表演的建筑物法规、安全防护措施规范与业者教育训练等,最快半年内颁布施行。

今年3月初,台中市夜店因使用明火表演不慎造成9死12伤,营业场所内进行明火表演是否妥适及应否进行管理,引发关注。

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消防法,明订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使用已产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进行表演性质活动,违者将处新台币3万以上15万以下罚锾,施放天灯也列许可制范围。

消防署指出,未来将配合消防法,研拟明火表演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申请明火表演的业者应符合建筑法规、明火表演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申请、裁撤明火表演许可的办法等。

消防署火灾预防组防火管理科科长廖为昌指出,明火表演基本条件方面,将先审查业者是否符合都市计划、建筑法等法规,再进一步检视店家装潢是否为可燃物或易燃物、营业期间是否曾发生火灾。他强调,若申请明火表演的业者曾有火灾等“不良纪录”,绝对无法通过审查。

廖为昌说,业者通过前述检验标准后,将再派员检视,申请明火表演的场地与人员是否做足基本防护措施,包含防火讲习教育训练、应变准备、任务分工、模拟演练等项目。

消防署表示,明火表演管理办法正在初步研议阶段,办法的草案已接近完成,最快半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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