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 什么是宪政的“中国特色”

张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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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31日讯】不久前有一位非宪法学界的同行问我:“你们”宪法学界好像有点愁云惨淡呢。我 回 应:没那么严重吧,我的判断恰好相反,现在形势一片大好!

几年前,这个国家有谁重视宪法?又有谁把宪法学当回事?西北一所政法大学门 口曾 经有过一座雕塑,被调侃为“宪法顶个球”。宪法不仅不管用,而且因为不 管用,所 以没人在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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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反宪政逆流反而激发了人民对宪法的兴趣和关注:虽然这部宪法不管用,但 我还 是在乎它,因为毕竟它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既得利益不想实施宪法,但 是我们不能 不要宪法,否则正中其下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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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此次反宪政逆流一出,网上是铺天盖地一片声讨。这种效果是多少个 “12.4法 制日”(宪法颁布日)宣传活动也达不到的。反宪政运动起到了宪政与 法治正面宣传 达不到的效果,真可谓“功莫大焉”。

反宪政运动不但激发了民众的宪政热情,也团结整合了不同的宪法学派。主流官 媒肆 无忌惮、全面出击,不分青红皂白反对一般意义的宪政,不只是得罪了宪 法学界主张 西化的“右派”,而且也得罪了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左派,简直就是要砸宪法学 者的饭碗。如果教宪法而不让谈宪政,就如同教法律而不能谈法 治一样,这样的宪法学作为一门职业还有什么存在价值呢?反宪政就是要让所 有宪法学人全体失业、提前下岗。即便只是为了自己的饭碗,宪法学人也要站 出来说话,而且为宪政说话是零风 险的──有强大民意支持。如果把此次护宪、 反宪之争比喻为一场战争的话,那么这一仗不用打,就已经胜了。这正是宪法学人建功立业的大好机会,此时不发声还等何时?

真正要担心的是政府有关部门。我在早先的文章中谈到,中国社会早已今非昔比。前 30年自不必说,领袖要人民想什么人民就想什么。后30年有不同的分法,可以分为前 10年、后20年;也可以分为前20年、后10年:前20年是精英反 思阶段,最近10年以2003年孙志刚事件和互联网兴起为标志,是大众觉醒阶段。今天再来反宪政,为时已晚,因为宪政理念早已深入人心;现在再挑起反 宪战争,肯定要打败仗。

不论政府控制舆论的能力如何强大,中国历史上还没有哪次运动,可以违背民意、同时得罪精英和大众而获胜。

目前,反宪政运动已经激起社会的巨大反感,极大损害了执政党和政府自身的威信。 理性的执政者要赶紧转变思维和策略,而且也没有必要担心面子受损,“一把手”很容易和具体的主事者切割。现在转变立场还来得及,仍然可以恢复政府公信力和民意 支持。如今谁打出宪政民主的旗号,谁就能获得巨大的民意支持 和执政合法性,错过了只能是坐失良机。

最近,官媒姿态确实有所调整。10月16日,《求是》发表的笔名“秋石”的文章虽然 语气强硬,但是调子变了,好像是在表白只反“西方宪政”,不反“社会主义宪政” ,不过此种立论的内在逻辑依然成问题。“秋石”问道:难道“宪政”真的就是像护 宪派所说的“宪法的实施”吗?我一看,这篇稿子似乎是冲着自己来的,因为我一直 主张宪政不可怕,无非就是实施宪法。但“秋石”的意思似乎是,护宪派所说 的“宪 政”不只是宪法的实施,其中还包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是要用宪法的 名义实现 “全盘西化”、“和平演变”。这就无中生有了。我们说实施宪法,什么时候说过要 实施1788年美国宪法?哪一次不是要实施1982年中国人大颁布的现 行宪法?实施中国 宪法、推动中国宪政,如何是在推销“西方宪政”呢?

多年来,中国对于“中国特色”这个概念一直十分在意。我也在苦苦思索究竟什么 是 属于中国、带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与宪法学。10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了 中国 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的文章:“宪法学研究要彰显中国精神”,其中说道: “宪法学 研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丰富的社会实践是宪法学研究的源泉。 学者应用更多 精力去关注中国的社会实践问题,用宪法学原理去说明、分析、 阐释社会实践中所发 生的各种事件。”言下之意,带有“中国精神”的宪法学就是 要用普遍的宪政原理来 解释发生在中国的社会与政治事件;事件是中国的,问 题是中国的,但原理毕竟是普遍的。

其实翻开1982宪法读一遍正文,不难发现中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无非就是和各国宪 法共 享的民主、法治及尊重人权原则。宪法第2条规定了国民主权和人大制 度,1999年修 宪规定了法治国家、依法治国,2004年修宪规定了“国家尊重与保 障人权”。这都是 中国宪法自身规定的,不单是美国或任何其它国家的宪法规定 的。有什么必要在这个 问题上突出强调“中国特色”呢?也许“社会主义”是中国 特色,但社会主义就是中 国的吗?难道它原来不也是西方舶来的吗?北欧等国 不也在实行“民主社会主义”吗?也许“党的领导”是中国宪法的特色,宪法序言 确实规定了,但问题不是抽像意义 上的党的领导,而是执政党在具体实践中如 何“领导”。毋庸置疑,党的领导也必须 建立在民主、法治、人权原则基础上, 难道还能以反民主、反法治、反人权的方式领 导吗?

有人主张,“社会主义宪政”是一种本质上反西方的宪政模式。这种立场实际上和反宪政只有一步之遥。这倒不是说宪政就只有西方模式,而是民主、法治、人权构成了 世界各国共享的普遍宪政原则。中国宪政可以有自己的特殊性,但不 能离开民主、法 治、人权的基本轨道。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宪政和西方宪政是 相通的,“中国梦”和 “美国梦”是相通的。中国不可能排除民主、法治、人权的 普遍宪政原则,而构造纯 粹属于自己的“社会主义宪政”。事实上,无论是“社会 主义宪政”还是“宪政社会 主义”学说,翻来覆去还是那一套,并未发现有什么真 正属于“中国特色”的东西。 如果硬是要关起门来搞一套背离普遍宪政原则的“中 国特色”,那么这种“社会主义 宪政”的实质只能是反民主、反法治、反人权──换 言之,反宪政。

综上,宪政就是宪政,本来无名无姓;如果有姓有名的话,也是姓宪名政,既不姓社也不姓资,既不姓中也不姓西。究竟什么是“中国特色”的宪政呢?这是一个无须过 度纠结的假问题。

*实施中国人自己制定的宪法,就是中国宪政,*

而不可能是美国宪政。因此,今天我们要理直气壮地谈宪政;只要是中国人民认同的在中国推行的宪政,就必然是“中国特色”的宪政。

(本文作者张千帆是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个人法律博客:
http://const123.fyfz.cn/blog/const123/。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
——原载华尔街日报,读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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