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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12/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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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2月20日讯】(纽约编译报导)隐瞒婚姻状况并提供假文件 印度人被拒绝入籍 料被递解

印度人因杰娣在第一次婚约没有解除时,就结了第二次婚。她在申请绿卡时没有如实填写第一次婚姻的信息,在移民局发现她有一次婚约没有如实填写时,她向移民局提交了一份虚假的死亡证明,以证明她的第一任丈夫已死、婚约不复有效。不幸的是,有一个自称是她女儿的朋友的人举报了她。最后,移民局和印度官方确认了这份死亡证明是假的,因此以隐瞒第一次婚姻和提交虚假文件为基础,裁定她非法获得绿卡,并不允许她入籍。因杰娣和她的家人面临的可能不只是不能入籍,而是递解出境。

当事人因杰娣(Lakshmi Injeti)是印度人,1991年持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2001年获准调整身份为永久居民,2006年因杰娣申请入籍时,移民局发现她在申请永久居民身份时做假。她在申请永久居民时已经结婚两次,但是在申请表中她申请自己没有任何的“前夫”,而且移民局还发现她递交了第一任丈夫拉巨罗(Rajurao Injeti)的死亡证明,但这份证明是假的。根据这些情况,移民局拒绝了她的入籍申请。

因杰娣入境美国以后,在一个美国家庭当保姆,对方为她申请了就业签证,她以就业签证申请调整身份为永久居民。2001年,移民局批准了因杰娣的绿卡申请,她的两个孩子和第二任丈夫沙克哈(Shaikh)也因此成为永久居民。在为沙克哈的孩子申请绿卡时,移民局发现沙克哈提交了前妻的死亡证明是假的,他的前妻还活着(他是重婚)。所以移民局在2005年6月开始递解沙克哈、因杰娣和她的两个孩子。2006年4月,沙克哈和前妻离婚,然后再和因杰娣结婚。与此同时,因杰娣提交了拉巨罗的死亡证明,根据这些文件,移民法官终止了递解程序,认为沙克哈没有如实报告自己和前妻没有离婚,是他自己的错误。

2006年5月11日,因杰娣提交了入籍申请,在申请中她再次把和拉巨罗的婚姻不计在内,在回答“你曾经有过几次婚姻”这一问题时,她回答了“1”。这一次她的代理律师又表示是律师的错,因为这个表格是电脑生成的。在处理因杰娣的入籍申请时,移民局收到一封来自安顿(Anton)的信,信中安顿说自己是因杰娣的女儿苏瓦娜(Suvarna)的朋友,信中举报拉巨罗的死亡证明是假的,后者仍然活着,人在印度。信中还说,因杰娣和沙克哈威胁苏瓦娜,不准她把实情告诉移民法官。事后,移民法官找因杰娣面谈,并和印度官方取得联系,证实拉巨罗的死亡证明是假的,因为死亡证明的序列号对应的是另外一个印度人。

移民法官认为,一是因杰娣在申请绿卡时隐瞒了自己此前的婚约没有解除(属于重婚),二是她提交了虚假的死亡证明。所以她是非法获得绿卡,因此没有资格入籍。因杰娣上诉到联邦马里兰地区法庭,地区法庭法官裁定:1)因杰娣非法获得绿卡,所以不能入籍。2)她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因杰娣将案件上诉到联邦第四巡回法庭,四法院认为,因杰娣非法获得绿卡,所以没有资格入籍。但是,她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是在入籍时考虑的,因为她不能入籍,所以地区法庭的这一裁定与案件无关,第四巡回法庭驳回了地区法庭裁决中的第二部分。

案件名:因杰娣诉移民局(Injeti v. USCIS)
案件编号:No. 12-1167,联邦第四巡回法庭2013年12月11日裁定

当年360元 现值两千万 家族三代人追索祖先藏品

一件印象派作品在纳粹大屠杀期间被纳粹以360元的价格收缴,现在价值两千万。收藏家族三代寻找这一画作,直到2000年才首次发现。不过,他在发现以后5年才提起诉讼。第九巡回法庭裁定,加州民事程序法关于“首次发现后6年可追讨”的规定合宪,意味着收藏家族追回这件画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本案争议的画作名为《圣奥诺雷街午后雨中(Rue Saint-Honore, Apres-Midi, Effet de Pluie)》(下称“画作”),由卡米耶.毕沙罗(Camille Pissarro)创作于1897年,据称现在值2千万。朱利亚斯.卡西雷尔(Julius Cassirer)于1898年买下了这幅画。卡西雷尔是非常有名望的犹太家族,在德国的经济和文化中举足轻重。朱利亚斯.卡西雷尔去世以后,他的儿子弗立兹(Fritz)和儿媳莉莉(Lilly)继承了这幅画作。

1935年德国议会通过《纽伦堡法令》(Nuremberg Laws),这一法令对犹太种族有歧视,也是纳粹反对犹太人的法律基础。法令通过以后,莉莉在1939年决定离开德国。在离开的过程中,莉莉与弗立兹为了获得离开德国的许可,必须交出他们携带的艺术品中的一件给审核官,该审核官由纳粹指定。

审核官告诉莉莉她不能将画作带出德国,并要求她以900德国马克(按1939年汇率计算,约360美元)的价格卖给他,莉莉把画交给了审核官。1943年,画作被匿名买家购买,莉莉在二战以后一直想找到画作的下落但无果而终,但她在德国法庭获得了损失画作的补偿。1962年,莉莉去世,她指定克劳德.卡西雷尔(Claude Cassirer)为她的唯一继承人。

1976年,世界知名的私人收藏家提森男爵(Baron Hans-Heinrich Thyssen-Bornemisza)购买了这幅画。1993年,提森-博内米萨博物馆基金会(Thyssen-Bornemisza Collection Foundation)购买了提森的收藏,包括这幅画。西班牙为提森的收藏提供了一处宫殿,即为提森博物馆。

2000年,克劳德第一次发现了这幅画在提森博物馆展出,他于2005年5月对基金会和西班牙提起诉讼。被告提出要求解除诉讼,因为没有管辖权。地区法庭同意被告的申请,因为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案》(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y Act),主权国家可以在财产权诉讼中获得豁免。这一决定得到了第九巡回法庭的认同。在这一裁决之后,克劳德去世,他的继承人:儿子大卫、女儿艾娃和圣地亚哥郡犹太联合会代替克劳德作为原告。此后,原告同意将西班牙从被告中撤出,基金会同意案件不存在管辖权问题,但同时以加州民事程序法相关条款违宪为由,再次要求撤销诉讼。

●加州关于艺术品追索的规定

根据加州民事程序法(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艺术品原所有人可以在发现艺术品以后3年内提出诉讼。在2009年第九巡回法庭对冯.萨赫一案件的裁决之后(Von Saher v. Norton Simon Museum of Art at Pasadena, 578 F.3d 1016, 1026-30),加州立法机构对民事程序法进行了修改,把原定的3年时间延长到6年,并规定6年期限的规定对任何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发起的诉讼有效(338(c)(3)款)。

除了上面的规定之外,加州在2002年对民事程序法进行修订时,还加入了一个关于纳粹的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凡是被纳粹在1929-1945年间夺走的艺术品,原所有人有权从任何博物馆或画廊拿回,只要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发起了诉讼(354.3款)。

●第九巡回法庭的讨论

联邦加州中区法庭认为,加州民事程序法354.3款和338(c)(3)款均违宪,并同意了提森博物馆基金会撤销诉讼的请求,原告不服这一裁决,将案件上诉到第九巡回法庭。

第九巡回法庭对以下三点进行了讨论:(1)加州民事程序法相关条款是否违宪。认为在此前的判例中,第九巡回法庭已经明确:宪法将外交事务的管理权归于联邦政府,这一规则(也称为“外交事务规则”)对任何侵犯联邦权力的州法律具有先占。根据联邦法律,任何对大屠杀时代(Holocaust-era)艺术品的追索,归联邦政府管辖,所以加州民事程序法354.3款是违宪的。但是338(c)(3)款并不违宪,因为艺术品追索不属于外交问题。(2)提森博物馆是否履行了正当程序。第九巡回法庭认为,提森博物馆提交的证据不能表明,博物馆在收藏这一画作时履行了正当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因为博物馆没有了解画作转手的历史,也没有考察画作是否曾经报偷。(3)338(c)(3)款是否侵犯了言论自由。博物馆指出338(c)(3)款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因为侵犯了博物馆的言论自由,第九巡回法庭不同意,认为这一条款与言论自由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这一讨论,第九巡回法庭肯定了联邦地区法庭的部分决定,并驳回了联邦地区法庭的裁决,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名:卡西雷尔等诉提森-博内米萨博物馆基金会(Cassirer v. Thyssen-Bornemisza Collection Foundation)
案件编号:No. 12-56159,联邦第九巡回法庭2013年12月9日发布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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