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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签署法律文件的行为能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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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4月11日讯】上周,我们说到签署法律文件时,签署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capacity, or competence),这包含有能力完成签字的动作(身体还算健康),且签署人得了解自己在签什?文件(心神正常),否则签出来的文件会有严重瑕疵,终而失去其法律拘束力。我们并特别提到,签署遗嘱时,立遗嘱人应具备的行为能力标准比较宽松,而签订契约(有两方人马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所应具备的行为能力则是高的。

这周,我们要简介签署强效代理人委托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时,授权者本人(principal)在签字时须具备的行为能力。强效代理人委托书被认为是年长者最需具备的法律文件,因为现在的人寿命长,可能身心状况都大幅衰退了,但还是有财务和法务事宜必须处理,有事先指定代理人便可以不必事事躬亲,生活上方便许多;除非特别被撤销,否则代理的期间是在授权者本人往生时自动终止。

强效代理人委托书要求的行为能力比遗嘱严格,授权者签名时,必须知道文件的性质、授权的范围,和“代理”的具体功能和意义。这样讲,当然是很抽像的,因此签字时,必须有公证人在场见证,签订授权后若遇到进一步争议,还是得靠法院来认定。

纽约州现行法律表示,立遗嘱人如果心神状况好,只是身体行动有限,无法签名,她可以请人当场代签,但是代理人委托书的授权者本人若碰到一样的情形,则无法律明文让她可以请人代签。这样会让手无法签字的人感到相当无奈,因此目前多数认为,可以套用遗嘱的法规,让授权者本人可以请人当场代签。当然,这样的动作都需要公证人和证人签名表示,检验过立遗嘱人或授权者本人的心神状况,确定这样的代签是她的意愿。

实际个案状况,民众还是应该咨询律师来了解。终归一句,中壮年以上人士如果希望为晚年作规划,实在不宜拖延,以免越晚身心状况越不适合让您签署重要文件。◇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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