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体系(上)

文 / Sylvan Schneider法学士 编译/谭雅

编者注:魁北克的法律比较复杂。在魁省安家,了解和维护自己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很重要。魁北克所有的立法均可通过公共渠道查询,任何具备法律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按照程序提出起诉和上诉。请看希尔文‧施耐德(Sylvan Schneider)律师给您介绍。

魁北克法律体系包含了世界上两种最主要的法律制度: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民法法系起源
民法法系(Civilist tradition)的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它也是目前世界上最为广泛采用的法律体系,被欧洲、亚洲、南美许多国家采用。民法法系的基石是《民法典》,《民法典》(Code)是按一定的体系,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法规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目的是使得在一个地方就能轻易找到相关的法规。

民法体系中,这些编纂的法规是主要的法律依据,法官必须按照法典的法律条文判案。当遇到法典条文界定不明的情况,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条文自行进行解释,但不可以创建新的法规。因此,民事法最主要的判案依据是法规条文,当发生法典条文含糊不清的情况下,法庭前案判决可作为次要的参考依据。

普通法系起源
普通法系则起源于12世纪的英国,它是民法以外世界上普遍采用的另外一大法律制度。目前在英国以及英联邦国家推行,包括澳大利亚、美国、印度和加拿大英语地区。

和民法法系不同的是,英国普通法系以前案判决作为主要法律依据,也称为“前案判决制度”。以前判过的案子便是以后同类新案所必须遵循的判案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创建了法规,法庭便是产生法律的地方。遵循前案的原则使得人们得到公平一致的司法结果,避免了法官个人主观性导致的判案差异。

魁省同时有民法和普通法
由于魁北克的特殊历史背景,魁北克是目前加拿大唯一一个同时推行民法和普通法的省份。1655年,当魁北克属于法国殖民地时(当时称为“新法兰西”),法国殖民者施行民法制度。1763年英国取代法国统治魁北克后,开始推行普通法制度,直到1774年《魁北克宪章》的推出,魁北克又重新恢复了民法制度。

但英国殖民者对于重新施行民法提出了限制条件,仅在私法领域采用民法系统,公法法典仍然实施普通法。就这样,魁北克法律体系被分成了两部分,类似于合同、私有财产、家庭和民事债务这类私权范围的事务,由民法制约,而犯罪、行政立法等公权事务,则由普通法管辖。

渥京和魁省分管公、私法
此外,加拿大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拥有不同权力范围。魁北克省政府负责制定有关私权的法律,联邦政府则负责制定公权力的法律,这些公法法律适用于加拿大所有省份,包括魁北克在内。

由于魁北克私法采用民法系统,因此绝大部分涉及私权的法规都包含在《魁北克民法典》(Civil Code of Quebec)中,这部法典是规范私权契约的主要法律依据。《魁北克民法典》的法律条框超过3,000条,涵盖了有关私有财产、儿童监护、正式婚姻关系、民事结合关系(civil union)、合同、遗嘱、财产继承等方面的事务。

魁所有立法对公民开放
但是,《魁北克民法典》并不是私权领域唯一的法规,魁北克还有一些特别法规,同样约束公民间的契约和交易。这些特别法律并没有统一在一部法典之中,但通过公共渠道均可查询。魁北克所有的立法都是对公民开放的,每位公民都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了解这些法律常识的基础上,再加上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每个“人”都可以使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这里的“人”包括代表个体的自然人和代表公司的。(译文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

希尔文‧施耐德律师简介
希尔文‧施耐德(Sylvan Schneider)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法、财产法和商业诉讼,拥有14年魁北克律师公会会员的良好记录。他的专长领域在于房地产,包括:房屋租赁与合同,房屋隐患争议,佣金诉讼,建筑物合法抵押权(legal hypotheque of construction)和总承包商拖欠款纠纷。

施耐德律师在业主与租户权益保护方面有独到的经验。他经常在魁北克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诉讼或争议中,作为业主方或租户的代理律师,涉及的纠纷包括房租拖欠,租约取消,驱逐租户,收回房屋,骚扰问题,建筑不符合要求,租约中权利义务不符合规定等。

此外,在财产法方面,施耐德律师代理各种家庭成员关系的遗嘱争议和相关财产纠纷。

电话:(514)340-9393分机25,网址:www.schneiderattorney.com。

(责任编辑:颜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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