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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事件的法律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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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6月18日讯】(纽约讯)美国国家安全局已经证实,英国《卫报》以及美国《华盛顿邮报》所报导的监听确有存在,虽然还存在着不同的版本,对关键细节还有争论,所以真实的一切还有待官方查证。无论结果如何,旷日持久的争论与官司将是很难避免的。当第一轮关于事实的争论结束以后,浮出水面的问题是:这样合法吗?

关于事实的讨论

根据《卫报》和《华盛顿邮报》的报导,在一个名为PRISM的监听项目中,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获得直接访问许多技术公司服务器的许可,包括Verizon、谷歌、苹果、微软、雅虎、PalTalk、脸书、美国在线、YouTube和Skype等,也包括谷歌和微软的分公司。其中特别提到外国情报监听法庭的一项具体命令,该命令要求Verizon提供所有的电话通话数据,这些电话包括美国打向国外的电话,以及美国国内通话,但不包括完全在美国之外完成的通话。同时,在报导中还提到美国国家安全局是基于《外国情报监听法》702条进行的。

对于《卫报》和《华盛顿邮报》报导出来的情况,美国国家情报总监詹姆斯·克拉帕(James R. Clapper)并没有给予完全否定,基本上是默认了大部分的内容,只是提出两点:一是适用的法律。克拉帕指出,并不是根据《外国情报监听法案》702条进行的,在声明中特别提到“(《外国情报监听法案》)702条下规定的监听只针对非美国人,(执行时)要经过外国情报监听法庭、国会、联邦执行部门,涉及到非常多的程序,而且这一程序将意外收集到美国人情报的概率最小化”,根据这一声明,应该有“更便利、程序简单的”办法。有许多媒体报导,应该指的是根据《爱国者法案》第215节。二是克拉帕强调获得的只是“通话记录”,而并没有直接窃听电话通话。而且,获得的大规模原始数据只有一部分用于分析,只有那些涉及到恐怖主义分子的才被用来分析,而大多数数据并没有动,只是从技术公司手中拿到了。而且,这些活动都是获得了法庭的许可,也报告了国会。也就是说,监听是在《外国情报监听法案》的框架之下进行的。在谈到国家安全局获取的数据时,很多人都谈到国家安全局使用了“数据挖掘”的方法,如果真的采取了数据挖掘技术,那么必须涉及到大规模数据处理的,被分析的很可能并不是部分数据。

国家安全局的监听行为是否在《外国情报监听法案》的框架下进行的,目前尚无法确认,如果没有得到外国情报监听法庭的许可,国家安全局就惹上“大麻烦”了。如果监听获得了法庭许可,剩下将要讨论的只有两个问题:一是外国情报监听法庭是否真的授权国家安全局获取如此大规模的数据?还是说只是授权了怀疑与恐怖活动有关的部分?二是国家安全局是否可以从外国情报监听法庭获得命令,获得所有的通信记录(不管是否与恐怖活动有关),然后根据需要对其中的部分进行分析?或者说,国家安全局可不可以为了更方便分析恐怖活动,通过法庭命令获取与恐怖活动没有关系的记录?这种做法是否违反第四修正案?

监听审核形同虚设

在国家安全局监听事件中,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环节,是外国情报监听法庭的审核。

外国情报监听法庭是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听法》103(a)条成立的,成立之初由七位地区法官组成,这七位法官分别来自七个巡回法庭,由美国首席大法官任命,任期最多7年。2001年,《美国爱国者法案》第208章对《外国情报监听法案》进行了修改,将法庭成员从7人增加到11人,并且要求居住在华盛顿特区20英里以内的人不能少于3人。除了外国情报监听法庭之外,还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听法》设立了评估法庭,评估法庭由3人组成,人员来自地区或上诉法庭,并首席大法官任命,任期最多七年且不可再任。

尽管从法律框架上来说,这个外国情报监听法庭具有核准监听申请的功能,而且有两级评估机制。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个法庭几乎是形同虚设的。根据外国情报监听法庭提供的2012年年度报告数据,2012年法庭共收到1856个申请,其中除了1起被政府主动收回以外,其他1855起均获批准。在1856起申请中,有1789起是申请进行电子监听的,有1788起获批准(1起被政府主动收回)。在2012年中,法庭还收到212起申请获取商业记录(包括实物记录),法庭没有进行任何的否决,包括部分否决也没有。此外,法庭还收到了联邦调查局(FBI)申请国家安全信15,229起,这些申请是为了获得身在美国的人的信息,涉及到6, 223个人。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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