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江泽民》(62)

江泽民以恶治国(3) 以法律的名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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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7月25日讯】《真实的江泽民》第六章 以恶治国

第三节 法治倒车

经历过“砸烂公检法”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共面临着空前的政治和经济危机。1978年中共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算是一个转折点,开始了改革开放。作为中共体制内的每一个个体来讲,许多人本身就是无法无天的文革牺牲品,所以,启动改革开放之后,法制建设很快就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2年公布实施了中共建政后的第四部宪法,此后,法制建设的进程就算“六•四”事件之后也没有中断,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提出了“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对文革的乱状可谓心有余悸。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截止到1997年底,全国已有律师事务所8,441个,律师100,198人;全国共有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35,207个,法律服务人员119,155人,担任乡镇企业法律顾问488,569处。1999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

中共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很大程度上是以“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为背景的。文革中,哪怕贵为国家主席,也保障不了自己的基本权利,逃脱不了被随意揪斗和折磨整死的命运。所以,1999年3月“依法治国”入宪,的确让中国人感到兴奋不已,仿佛觉得共产党走上了抛弃文革的不归路,法制进程不会再被中断了。

然而,“法治”毕竟不是“法制”。中共制定再多的法律,都是针对老百姓的,而孕育出文革祸胎的独裁者之“人治”,仍然是中共统治的核心。正当人们对于中共的“依法治国”入宪感到兴奋不已的几个月之后,中共原本脆弱的法制建设就遭到了灭顶之灾。

以法律的名义违法

前文已经谈过,中共从一开始迫害法轮功就是违法的,这不只是说中国宪法上规定的中国人都有言论和信仰的自由,而且是说,中国的法律从来都没有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条文,在法律上根本就找不到与之相关的条款。中共迫害法轮功走的是一条党利用公权力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非法打击的套路。尽管迫害法轮功的那一伙人总是在借用法律的形式来对法轮功展开打压,可是在法律上从来都没有对法轮功进行过定性。“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说法轮功是邪教,可那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共可以不准自己的党徒炼法轮功,如果他真正坚持修炼法轮功,中共的党组织可以让其退党,但是你却不能借此来约束普通的老百姓,更不能借此使用法律的手段去迫害。就连中共的公安部在1995年下发的文件中,所公布的十一种邪教里就没有涉及到法轮功,因此,说法轮功是邪教只是中共的一厢情愿,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中共用来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司法程序,主要是用《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打着法律的幌子掩盖迫害,让迫害显得“合法化”,以低劣的手段欺骗各界。

早在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司法局就下达文件,严禁律师代理法轮功案例。1999年9月2日,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吕伯涛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要求,“对因法轮功问题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则上不予受理”;而对法轮功被“非法取缔、出版物被非法查封销毁”、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拘留审查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概不予受理”。熟悉中国事务的人们知道,这是来自上面的,不限于北京,广东,是全国性的。这表明在迫害的初期,中共就对法轮功堵死了法律救援的途径。这也使得中共控制的政府机关和官员可以对法轮功任意胡来、无法无天,却不准法轮功学员告这些机关和人员的侵权与违法行为。

中国“全国十佳律师”之一的高智晟律师,在业内享有“维权律师”的盛名,曾为法轮功学员黄伟案奔走于石家庄市两级三个法院,但所有立案的努力都无果而终。他被告知“现在上边有规定,凡是涉法轮功的案件一律不受理,并且不出具任何手续”。虽然案件是否受理应按国家法律规定办,但一位被称作“庭长”的法官对高律师说,“你不是党员吗,党代表大会的精神你也没学过吧,律师不允许接此类案件你知不知道,法院都是共产党的,法律也是共产党定的,现在上边有规定说不能受理,就是不受理,你愿意找谁就去找谁,愿意哪告就去哪告”。

高智晟律师在他的《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及吴邦国委员长的公开信》中说,“从既有法律原则角度看,对法轮功人员的刑罚及处罚存在以下完全悖离基本法律原则、现代法治精神的作法:

“一•法不溯及既往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即《刑法》对其颁布实施前的行为不具有调整功能。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止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下称《决定》)颁行后,只是在形式上弥补了‘罪刑法定’的空缺。而此后对绝大多数修炼法轮功的公民的刑罚则完全针对的是他们在《决定》颁行前的行为,黄伟1999年11月(《决定》颁行墨迹未干)被劳教即完全属这种情形。这种作法是公开地、长时间、大规模地违反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绝大多数公民是在违反我国现行基本法律原则的情势下被投入监狱的。

“二•无论是在制定法国家里,或者是海洋法系国家里,刑法调整的(我国的一贯叫法是‘打击’的)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或某一类人的身份,这也是全人类普遍的刑法文明成果。许多修炼法轮功的公民是因为其具有法轮功人员的身份而被治罪,黄伟这次被劳教是最明显的鲜例。这是对现代法治文明的反动。这种作法直接带来的后果是对法律普遍标准的任意性,对国家确立及追求法治社会的努力造成现实的、长期的危害。

“三•《决定》对修炼法轮功者、法轮功者的法轮功行为、法轮功组织,法轮功者与法轮功组织的关系,邪教组织、法轮功组织与邪教组织的关系,什么是邪教组织?法轮功者,法轮功者的什么行为及法轮功组织的什么行为是邪教犯罪,没有任何可资司法审判时予以准确判断的法律界定。致使对绝大多数法轮功者的刑罚及处罚千篇一律冠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由。至于是否有邪教组织可资被刑罚者利用、是否真的利用了邪教组织、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如何利用了邪教组织、是否实施了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如何破坏了国家法律实施等刑事判决中必须陈述的被罚者的罪状几乎是一律没有。

“四•一些地方对法轮功者的劳教随意性令人痛心。……剥夺一个公民数年的人身自由,对被剥夺人身自由者而言,是没有任何可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程序。一个劳教决定送到被处罚者手中时,即被送进劳教所。。。在包括警察在内的全体公民都知晓劳教制度违反宪法、基本法律、违反现代法制文明的情势下,继续持之以恒,国家就此承担越来越大的非道义及非文明的成本。

“五•国家及地方政府对上述恶劣现象的制度性纵容及鼓励带来的最直接后果,是对司法工作人员品行的恶性毒化。黄伟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角色错位及执业道德的堕落已到了令文明社会不耻的地步,更令人恐惧的是他们不以为耻。法官、法院,是法律价值的守门人,他们的职业操守、专业修养及文明制度的作用,使他们对任何悖离法律价值的可能保持着本能的警惕。这是全人类制度文明社会里法官、法院价值境界的普遍状态。在为黄伟立案努力中人们看到的是相反。法官、法院依然是‘守门人’的角色,他们对国家法律的价值、法治的精神已没有了一丝的责任及道德。他们向狗一样地扑向任何企图张扬国家法律价值者。他们对职业的神圣没有了任何敬畏之心,他们每天在为这个国家的权力运作在道义及文明的负面评价积累方面不遗余力,令人痛心不已。”【3】

2005年10月18日,高智晟律师又发表了《致胡锦涛温家宝的公开信》:

“一些地方当局对信仰法轮功同胞者的迫害已到了完全随心所欲的地步,我们无法接受这种公然反人类的野蛮暴行发生在21世纪的人类社会、发生在有政府存在的今天的中国的现实……对今日中国妇孺皆知的正在公开发生的持续迫害无辜信仰者的野蛮暴行,两位若不知情,那是你们对国人的一种罪责;若知情而不予制止,这与具体行恶者的罪恶何异?……在针对信仰法轮功者迫害的这场浩劫中,一些罪恶的东西形去而神不散,持续不辍的罪恶不仅仅使无以计数的善男信女蒙冤涉难甚至含恨而死,这种完全悖越基本人性的迫害至今仍在延续着,同时被延续着的是持续被损害的我们的政府形象以至国家形象,它包括法律方面的、道德方面及人性文明方面的。

“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缔约国。……无论是国际法准则还是中国自己的根本法,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侵犯人权、惨无人道地迫害本国同胞”。【4】

高智晟律师在第三次公开上书中说:

“我们社会中的令人不耻的罪恶源即是在半个多世纪里,给我们的民族造成历数不尽灾难的劳教制度。劳教制度,作为中国国务院赤裸裸地侮辱和粗暴践踏国家宪法原则的丑行,在中国国家有宪法的日子里一直被坚持着。人类历史上,没有那个国家的政府能像中国的国务院这样,完全不把自己国家的宪法当回事,劳教制度从这个国家有宪法之日起即使国家宪法始终处于尴尬境地,它表明中共政府的无法无天及所谓依法治国的骗局。……劳教制度被中国国务院继续恶劣持有,其作为一个持续的无处不在的、最为恶劣的、践踏宪法的坏榜样,不仅仅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宪法、法律权益的野蛮道具。其根本上,是中国国家走向法治的最为反动的制度弊端。劳教制度,是中国宪法、基本法律原则及中国人民追求法治明天的最大敌人。我们这次的调查不仅表明,劳教制度对中国依法治国价值的反动,更令人不寒而栗的,是它非法剥夺公民法律权益方面被彻底滥用的超乎常人想像的随意性、广泛性,及它在基层政府那里完成打压人民基本权利方面越来越旺盛的生命力”。【5】

“610”指示:“不能对法轮功无罪判决”

除了政法委、“610”在法外操控公检法司之外,中共的法院本身就是黑箱作业。法院里面有个“审判委员会”,这个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指导所有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审判。即法官只是表面上审,但是没有最后判决权,而这个审判委员会,不出面审,但是有最后判决权。这个审判委员会的成员除了院长、副院长之外,其他成员基本上是秘密的,不为外界所知,在背后黑箱作业。即“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是不透明的,运作是不透明的,对所谓的大案、特殊案件等等的审判完全不透明。中共把法轮功当作重大案件,政法委、“610”充分地利用“审判委员会”这种黑箱作业,操控判决的结果。案子还没有审判,判决已经由政法委、“610”内定好了。

曾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黎雄兵律师说:“在法律程序上,不管侦察、审判,还是起诉,从来文件上看不到‘610’这个机构,对外的文书上看不到。但是在处理法轮功问题时,司法程序实际上却被‘610’掌控。在司法的公开透明上,‘610’有违法律原则。”江天勇律师表示:“在法轮功案件中,总是听法官、检查官说,他们做不了主,要听‘610’做决定,包括案件的开庭时间、公开与否、乃至最后的审判结果,都是‘610’安排的。但是‘610’既不是立法,也不是司法,也不是行政机关。到目前为止,我不知道‘610’这个机构究竟如何存在,到底在哪个地方,被谁负责,人员任命组成如何来的,经过什么法律的授权?既然没有法律授权,也就是说,这个机构的设置没有法律根据,那它就是一个非法的东西。”【6】

2009年初,海外媒体曝光了山东青岛,辽宁沈阳,河南焦作等地“宣读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轮功”案件律师辩护代理指示协调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加强打压法轮功的秘密文件。沈阳市铁西区“610”办公室下发的秘密文件还暴露出中共被迫调整的司法新底线:绝对不能出现无罪判决。同年中共河北省石家庄市委“防范办”下发一个秘密通知,要求对法轮功“法律维权”、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要“及时制止”、“全力以赴做好涉法轮功案件的审理工作”。该通知要各级“防范办”“牵头建立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审理法轮功案件和掌握“维权”律师的活动动态,“统一工作步调”,即表明一切要听“防范办”的。非法通知的第三部分要求“提前协调”,要市中级法院和各县(市)区“防范办”在法轮功案件开庭前三日将庭审计划报市委“防范办”,“有苗头性倾向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发现有外地维权律师来石家庄(石家庄“防范办”尤其害怕北京维权律师来石家庄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要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防范办”。这和沈阳市铁西区“610”办公室下发的秘密文件中暴露出“绝对不能出现无罪判决”的中共司法新底线,同出一辙。这样的非法秘密文件自然不限于上述几个地方。【7】

以党权代法的打压

中共人员在迫害法轮功学员时经常说:现在是非常时期,对法轮功可以不讲法律。吉林公主岭国保大队的恶警在绑架法轮功学员时蛮横地说:我们就是不按法律办事。河北省迁安市法院人员公开宣称:法轮功案子不按照法律办案。长春中院对法轮功学员上诉的案子不开庭就直接宣判,而且说:法轮功的问题可以不走法律程序。

2008年12月17日,江苏省苏州法院判法轮功学员路通四年徒刑,路通的女儿为父亲申冤,要求法院依法重审,当地法院一位名叫顾迎庆的法官对律师说:“你不要寄希望于法律是超脱政治之外的”、“你跟我讲法律干什么,我跟你讲政治”。

2009年9月,四川省西昌市六十八岁的老太太高德玉,因为炼法轮功被绑架并逮捕,她家人为她请了律师。律师在要求会见高德玉老人过程中,遭到执法部门层层阻扰,西昌市政法委副书记刘某公然对律师称:“不要跟我讲法律,我们不讲法律。”2010年9月,西昌法院重判高德玉老人十二年。

河北省迁安市法院于2009年12月6日非法判处法轮功学员梁秀兰八年、张立芹和邵连荣七年半、李秀华、孙永生和杨占民七年徒刑。之后,审判长冯小林面对法轮功学员家属的质疑不得不坦言:法轮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办理。

法官对法轮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办事,那么按照什么呢?湖南省益阳市对法轮功学员张春秋进行判决的法官说:“现在是党权代法要镇压法轮功,我们只能走过场,走形式,没有办法,这怨不得我们。”【8】

吉林省农安县“610”办马主任为什么有恃无恐地说“在这我们说了算,我们讲政治不讲法律,你们愿上哪告就去上哪告”?上海市宝山区国保大队的顾处长说:“什么法律?我说的就是法律!”【8】

2010年5月13日,四川省西昌市“610”操控市法院非法庭审四名法轮功学员。开庭前,三个律师在法院办手续时,法官杨波就先打招呼:“不许对法轮功作定性上的辩护”【8】,并告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有文不准律师对法轮功作定性辩护,律师叫拿出文件来看看,杨波说是内部文件,始终没拿出来。

2010年11月16日上午九点左右,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警察在九中小区二路站点绑架了法轮功学员崔月秋,随后抄家,抢走私人财物。不久当局以莫须有的罪名对崔月秋秘密开庭,非法判刑三年半。崔月秋的丈夫王先生多次找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说明真相。而一法院的工作人员对王先生说:“对法轮功案件的处理并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只是依照一个内部文件,而这个文件我们不能给你看。”【8】这个“内部文件”到底是什么?这些年来,法院一直以内部秘密文件代替法律,非法重判法轮功学员。

(节选自《真实的江泽民》第六章;作者:《真实的江泽民》联合写作组)

(责任编辑:肖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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